XX村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村民主理财制度 第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开展民主理财,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村级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推选3至7人组成。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三条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有疑问的,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四条民主理财小组要按月进行民主理财活动,对财务收支票据进行逐笔逐项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加盖民主理财监督章,并由组长签字(盖章),未经审核的支出票据不得入账。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工程项目建设、重大项目投资、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大中型固定资产出租、变卖和报废处理等,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