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那么 【发布单位】 82702 【发布文号】 青政2000111号【发布日期】 2000-12-28【生效日期】 2001-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省级职工 根本医疗保险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青政(2000)111号) XX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XX省省级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细那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XX省省级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XX省城镇
2、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第二条省级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根底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第四条所有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
3、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第六条方案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方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根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根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根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向社会公布省级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4、点零售药店名称。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理根本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办理转诊、转院、家庭病床、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等方面的审批及业务查询。 第八条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根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根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根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向省医保局按期报送根本医疗保险报表。 (五)办理本单位根本医疗保险及其它事宜。 第九条第九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
5、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根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费的报销。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帐户的年度结算工作。 (五)及时完本钱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及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六)办理本单位其它根本医疗保险事宜。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第十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在参加根本医疗保险时按照退休人员的人数缴纳一次性医疗保
6、险费,缴费标准为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以后每年按照新增加的退休人员数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关缴费规定: (一)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费。 (二)下岗职工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效劳中心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下岗职工必须是正式办理下岗手续,并由再就业效劳中心管理的人员。 (三)企业破产、分立、合并时,必须清偿欠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离
7、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缴费事宜另行下文。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原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变,在职职工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费。医疗保险基金由省医保局单独列帐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参照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支出费用核定、缴纳。 (一)行政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省财政厅按上述标准向省医保局全额拨付。 (二)事业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省财政厅按确定的补助比例向省医保局拨付,差额局部由单位缴纳。 (三)企业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向省医保局全额缴纳。 (四)用人单位确实无力缴纳的,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帮助解
8、决。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缴费来源及方法。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厅向省医保局全额拨付;事业单位按省财政厅确定补助比例核拨,差额局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企业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医疗保险费暂由省医保局收缴,待时机成熟后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方法 (一)用人单位在每年元月份足额扣缴职工个人全年的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每季首月的十日前足额缴纳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不缴者,停止该单位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省医保局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报XX省省级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和XX省省级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用人
9、单位申报表,提供工资总额、编制等有关资料。 (二)领取省医保局核发的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医保局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向交款单位出具缴款证明及收据,载明该单位参保人数、缴款金额、缴款日期等,作为用人单位缴款凭证。 用人单位应将缴款证明公开张贴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应到省医保局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收职工时,应检查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缴、漏缴保险费的,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否那么,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在季度内调出本单位的职工,其上缴的保险费计算到本季度末。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职工因工作调动、死
10、亡以及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由原单位缴清其医疗保险费,并于调动(死亡、终止)次日计算,10日内收回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交省医保局办理转移、注销手续。如不及时交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 第四章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省医保局为享受根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资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退休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即按35岁以下0,8,35岁(含)至45岁1.3
11、,45岁(含)以上2,退休人员3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帐户随人转移。无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职工调离本省,凭调动证明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可结算到调离月份,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 (二)职工在省内调动,凭调动证明由接收单位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 (一)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根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方法。当年筹集的局部,按活期存款利率
12、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三)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缴纳税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包括当年资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局部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不同等级分别支付,本年度内再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对尚未评定医院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和省医保局协商确认后公布参照执行的医院等级。具体起付标准如下: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及以下 第一次800元700元600元 第二次550元440元380元 第三次及以后450元400元320元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并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具体比例见下表: 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负担比例表 医院医疗费用分段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级别() 男55岁女50男55岁女5075岁以上岁以下岁以上 三级0-5000元20181612医院 5000-10000元1513118 10000-30000元10864 二级0-5000元18161410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