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试用期辞职不属于违约试用期辞职不属于违约案情介绍某国有企业聘请赵某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年薪50万元人民币。当试用期满一个月的时候,企业将赵某派往美国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双方又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效劳期五年,如果赵某每少效劳一年,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赵某结束培训回国后不久,即被某猎头公司告知有一外商投资企业正需赵某这样的人才,愿以年薪70万元人民币聘请赵某。赵某为之心动,但又担忧跳槽后承担违约责任,后来猎头公司建议赵某在试用期未满之前辞职,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赵某照
2、办,但不久后赵某就收到了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企业要求赵某承担50万元的违约责任。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在试用期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裁决驳回企业的申诉请求。专家点评:员工试用期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之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当双方的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赵某在试用期间辞职并不需要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驳回企业诉请的裁决是正确的。 :/www rencai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