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难点及对策 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难点及对策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法制完善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回应了时代的召唤,同时也表达了党和国家的勇气与决心,是国家健全法制的重大举措。几年来,我们在实践中虽然积累了一些赔偿的经验,但应当看到,我国赔偿法的实施还是充满矛盾与阻力的,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官本位突出 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步入了一个新阶段,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也未得到进一步完善,旧的体制仍然在起作用,旧观念也不乏其市场。权力过于集中、行政干预、长官意志、官本位突出等等仍
2、产生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这些都制约着国家赔偿活动的顺利开展。 、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淡薄 我国人民长期以来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淡薄。“唯命是从的旧的封建陋习束缚着许多人的思想。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享受广泛的权利,包括请求国家赔偿权。1954年宪法对此作了规定,1982年宪法还特别规定要“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1986年民法通那么规定了行政侵权的民事责任,1989年行政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无疑对保障公民权利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国家赔偿活动并没能充分地开展,这与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不无关系。 、司法保障机制的缺陷 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
3、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最终由审判机关作出决定。因而,审判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制约着国家赔偿活动的有效开展。而现实的情况是,审判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政府所属的一个部门,缺乏其应具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刑事赔偿实务中的形而上学 总的看来,刑事赔偿实务中,明显带有形而上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值得商榷的做法:(1)刑事错案一律要承担赔偿责任,以结果违法说,不问具体原因;(2)不起诉或起诉后判决无罪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案件一律要赔,是否具有违法行为,不被考虑;(3)确认赔偿一律以上级司法机关否认下级司法机关的有关决定、判决或裁定为依据。 诚然,上述做法使
4、赔偿条件具有确定化、责任明朗化,有利于防止办案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这种做法也有明显的弊端,其不合理,不合法之处显而易见:一是片面地、孤立地看问题,以个别代替全部。如只看案件不起诉或起诉后判决无罪,而不管具体原因和相关法律规定;二是重现象轻本质,以结果为是否赔偿为标准,而不管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三是唯上主义。只要上级否认了下级的司法决定,就应当赔,相反,即使真正应该赔偿的案件,只要上级没有否认,通常也就不赔。这种错误认识和做法,一定程度上扭曲或背离了赔偿法的价值取向,使现行刑事赔偿制度不可能有效地到达它所追求的目标。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
5、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须采取以下措施。 、大力宣传国家赔偿法 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国家赔偿法家喻户晓,可以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使之懂得运用国家赔偿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学习 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应及时组织其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深切理解国家赔偿法的意义,把握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消除“官本位意识,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应积极主动地认错并赔偿损失。 、不断完善保障制度 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是对我国国家赔偿理论及相关制度的进一步肯定,但应该成认,这些理论与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今后一段时间,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与改善,制定配套法规,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尤其是司法保障制度,使国家赔偿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