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珠一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在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平安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对以下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催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平安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
2、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平安。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对于涉及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学校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平安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