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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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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县区方案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 第一篇:XX县区方案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XX县区方案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 政执行一案 _ (202223)山行非执字第1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局。地址。XX县区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申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清明,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方案生育局征收办主任,住本单位。 委托代理人谭交林,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方案生育局征收办执行室主任,住本单位。 被执行人赵新华,男。

2、 被执行人李立平,女。 申请人XX县区方案生育局于2022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俩被执行人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县区方案生育局于202223年8月14日以被执行人夫妇在2022年4月2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山计生征决字(202223)42302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

3、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征收决定书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XX县区方案生育局山计生征决字(202223)42302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XX县区方案生育局交纳社会抚养费1122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63元,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工本费20230元,合计163元,

4、由被执行人李白奎、余新年共同负担。 审判长曹科 审判员周怀立 审判员曾运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美桃 校对责任人:曾运和打印责任人:李美桃 第二篇:商州区方案生育局与李建益、卢淑玲非诉执行一案商州区方案生育局与李建益、卢淑玲非诉执行一案_ (202223)商区法执字第00166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方案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闵克宁,局长。 被执行人李建益,男。 被执行人卢淑玲,女。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方案生育局于20222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计生征字(202223)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2223年5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

5、市商州区方案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2223)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商州区方案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2223)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迎喜 第三篇:商州区方案生育局与张小军、王小红非诉执行一案商州区方案生育局与张小军、王小红非诉执行一案_ (202223)商区法执字第00167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方案生育局。 法

6、定代表人闵克宁,局长。 被执行人张小军,男。 被执行人王小红,女。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方案生育局于20222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计生征字(202223)0033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2223年5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商州区方案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2223)0033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分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商州区方案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2223)0033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迎喜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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