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 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增强校车行驶平安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总分值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分的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病史,无酗
2、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许可校车进行登记造册。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那么和驾驶操作标准平安驾驶、文明驾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当地镇(街)政府和所属校车使用单位,并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员进行备案。 第六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平安门、座位、平安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平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