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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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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成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9号)规定: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效劳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五)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六)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效劳业税目规定的效劳工程(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9号)规定: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

3、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成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成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成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

4、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方案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效劳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效

5、劳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效劳;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效劳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效劳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效劳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

6、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工程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

7、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企业所得税 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31号

8、)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2223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XX县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2223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2223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8号)规定,对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

9、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工程。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取得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工程,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与行为税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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