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开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 本方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根本原那么)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那么。 第五条(管理机构) xx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
2、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方法。 第六条(规划的制定) 市城雕委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开展的实际情况,协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雕塑规划应当包括以下雕塑工程: (一)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工程; (二)市城雕委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的城市雕塑工程; (三)社会团体和群众建议的城市雕塑工程
3、。 第七条(组织实施的分工)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国家级、市级纪念性城市雕塑工程以及市级机关所在地、车站、码头、机场、纪念场所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城市雕塑工程,由市城雕委办公室负责; (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工程和本条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城市雕塑工程,由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 (三)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工程内的城市雕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设资金的筹集) 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和区、县的专项拨款;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本方
4、法第七条第 (三)项所列城市雕塑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总预算。 第九条(设计人员、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要求)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市城雕委办公室审核颁发的xx市城市雕塑制作许可证。 第十条(选址确实定) 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拟订城市雕塑工程的选址意向,并由市城雕委会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城市雕塑工程的选址经评审确定后,方可由规划管理部门将该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雕塑工程选
5、址,未经市城雕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确实定) 城市雕塑工程的选址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工程的设计方案,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评审后确定: (一)本方法第七条第 (一)项所列城市雕塑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雕委组织评审; (二)本方法第七条第 (二)、 (三)项所列城市雕塑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并向市城雕委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确实定) 城市雕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工
6、程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本方法第七条第 (三)项所列城市雕塑工程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后,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 城市雕塑工程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会同工程设计人员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制作过程的要求) 城市雕塑工程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工程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者
7、个人应当会同工程设计人员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建成后的验收) 城市雕塑工程建成后,应当由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城市雕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城市雕塑的有照顾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并向市城雕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和保养) 城市雕塑工程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本方法第七条第 (一)、 (二)项所列的城市雕塑工程,由
8、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二)本方法第七条第 (三)项所列的城市雕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迁移或者撤除) 除城市公共根底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撤除按照本方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撤除的,应当征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迁移或者撤除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八条(处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城市雕塑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成心损毁城市雕塑,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内部雕塑的建设管理) 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国家级、市级或者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