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平安奖惩制度 第一条:对防火平安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获得以下成绩的单位或行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1、进展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平安条件,促进了平安消费的;2、坚持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奉献的;3、觉察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4、及时觉察和扑救火灾,防止了严峻损失的;5、注重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员工,纯熟掌握防、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明显者;6、对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备的人和事者;7、其他对消防工作有突出奉献的;第二条:凡违犯消防平安治理制度者,将按照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成心损坏消防器材和破坏设备者要按价赔偿,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判教育、通报或按消防法
2、条款的规定处理。2、不准随意使用电热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3、违犯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随意在禁止烟火的区域里吸烟、动火者,视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批判。5、私自乱拉乱址电线、破坏或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者,视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通报批判。6、对严峻地违犯消防规定,在有关部门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而拒不执行者,除按章处分外,还要通报批判,写出书面检查。7、关于违犯其它防火平安制度者,要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处理。第三条:对无视防火平安工作,违犯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严峻程度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分。第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截了当责任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查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