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让网络反腐之路走得更远些网络反腐,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兴事物,它是社会开放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新时期信息化浪潮迅速推进与群众主人翁意识高度觉醒综合作用的结果。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监督形式与传统的舆论监督方式相比,它更直接、更彻底、更真实、更锋利、更隐蔽、更能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网络的快速开展,网络监督作用进一步凸显,近年来一些腐败分子,如河南的“白宫事件、云南的“躲猫猫事件 、南京江宁房管局长“天价烟事件、等等,都是通过网络监督及时地被反腐机构锁定,最终得到有效查处的;“江西新余人力资源考察团、“温州培训团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重违纪案件,都是由于网民的网上举报。同时,网络监督和网络
2、反腐越来越引起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高度重视,可以说,网络反腐之路终于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网络作为反腐工具和手段,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是具有及时快捷、广泛便利的特点。它能够全天侯地传播信息与实时发布信息,它把时间的占有权完全交给了公众。正是如此,公共人物,一旦被网络盯上,就会长期引起人们的关注,直到公众有一个认可的说法。二是具有直接性和零距离的特点。网上发言如同在自家说话一般,防止了面对面的传统监督带来的为难和不快。三是具有抗干扰性强的特点。网络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广阔网民通过粘贴、编辑、链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评论,及时、便利、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使遭到“删贴也能发出自己的抗议。而就
3、传统监督来说,如果被监督者发现有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便可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择手段对其信息封杀,甚至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而网络监督那么使监督对象有劲使不出。四是具有立体直观、生动形象的特点。网络集声音、图像、动作、文字为一体,展观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网民可以多渠道地搜集证据和信息,让全社会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关注到惩治腐败的进度;也可以通过多种形式逼真地展示腐败分子的丑恶嘴脸和卑劣行径。然而,网络也是把“双刃剑,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同时,网络监督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和缺乏。一是网上信息存在虚假性。网络在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二是泛滥的“人肉搜索有
4、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三是网络的匿名性的特点,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由于并不是每个网民都有区分力,一些耸人听闻的信息经网络迅速传播后,特别容易蛊惑人,有些问题在澄清前就已经形成了严重问题。即使在一些成功的网络监督案例中,歪曲、夸大、谩骂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让人无所适从,还对实际调查形成了掣肘。四是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不健全。在如何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规。众所皆知,网络反腐作为民间监督的一种新兴方式,它原本并不具有比其他媒体更大的力量,但如今,它似乎成为人们最信赖、最愿求助的方式,这恐怕让我
5、们不得不反思。是不是其他监督渠道出了问题?传统的民意表达渠道会不会因为过于严格的层级管理而陷入官僚化?或者会不会因为不够独立而失去效力?传统媒体的监督有没有因为种种原因而减弱威力,甚至已经失去不少人的信任?如果不是这些传统民意表达渠道的不通畅,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网络监督当下如此盛行,而且一枝独秀。网络舆论监督如果没有宪法的根据和具体法规的保障及制度的保证,是不可能有效实施的,然而,作为这种反腐新渠道重要组成局部的民间网络反腐,到今天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这对于依法治理腐败显然是不利的。网络反腐的实质,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是民间反腐力量得到制度认可,并形成新的监督体,从而使反腐形成官、民有机互动
6、的良好局面,但遗憾之处是至今没有为民间反腐提供制度化出口,使民间反腐与现有的反腐机制良性互动,使网络反腐容易走向盲目。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力,网络反腐就会成为一种外表上热闹而实质上没有效果的形式主义。如何让网络反腐之路走得更远,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现实的重要课题。作为网络,它是一种虚拟的世界,它涉及的方面太多,通过制度化、法律化来保证网络监督的系统化、常态化是必然的要求,也只有这样,网络反腐之路才能走得更远。一方面,加强网络监督立法,营造网络监督良好环境。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网络监督作为舆论监督重要的组成局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网络监督目前还属于
7、新生事物,除了缺乏完善的制度标准,在法律法规层面也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应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使其转入法制轨道。具体来讲,一是要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监督信息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科学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信息与保密信息、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界限,合理界定非法信息的范围,将其与正常的网络监督区分开来;二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标准监督行为。以法律法规来约束滥用网络监督、破坏网络监督的行为,对那些散布虚假信息、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管制或惩罚。三是通过立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在网络监督
8、过程中合法权益。既要防止由于网络舆论泛滥或他人恶意诽谤造成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又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及不涉及职务行为及公众社会身份的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加快建立和完善网络反腐制度,换言之,制度化是网络反腐的可靠保证。目前,网络反腐尽管轰轰烈烈,但在制度构建和运用方面显得滞后,特别是缺少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因此,要尽快出台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网络举报、网络反腐、网络保密的一整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使网络反腐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开展。一是要建立保护证人制度。要根据有关案例,不断修改完善有关制度,特别是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比方英国早在18 92年就制
9、定了证人保护法,我国香港也在上世纪70年代建立了证人保护条例。另外,包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均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未就举报人或证人保护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多将举报人保护规定在诉讼法中。二是尽快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公众人物的职务行为和个人的信息要明确区分开来,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职务行为以及担负社会公众责任的行为,不存在信息保护,这种行为本身就要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但不涉及其职务行为及公众社会身份的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有关网络反腐的常态化。网络反腐要借鉴成功的例子,结合各地实际探索新形势下的常态化运行模式,以便更好地提高网络反腐效率。如:“网络反腐株洲模式,2023年8月,湖南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方法,成为全国首个网络反腐文件。接着相继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方法的实施意见、网络反腐倡廉工作平台操作规程等文件,为网络监督与纪检监察制度对接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株洲的做法给我们借助网络反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