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防爆平安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防火、防爆平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炮炸等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司职工生命财产的平安,保障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网XX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运检(2023)373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部及所属各施工队、劳务分包队伍。 3、职责: 工程部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3.1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3.2组织本单位平安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
2、.3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根据单位实际,对各种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要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保证消防目标责任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5开展消防平安教育,并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组织员工培训并进行消防考试,增强员工消防意识。 3.6配合公司保卫科及公司平安管理处对工程部和现场施工处的防火、防爆平安检查。 3.7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平安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的配备。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办公场所(含施工现场工程部)至少六只,仓库至少二十只灭火器,职工(含合同工)驻地根据人员情况,必须保证四人配备一只灭火器。 3.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方案并实施消防演练,对本单位发生
3、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9统一管理该工程范围内的炸物品。 3.2023负责采购、运输、保管、领用、操作技术平安的控制。 3.11各施工队及劳务供方单位为实施单位,负责。炸物品的领用、建帐、保管、使用、退料。 4、过程描述: 4.1工程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施工队必须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2公司保卫科、平安管理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
4、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组织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工整改。 4.3禁止在具有火灾、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动用明火时,必须按 规定在公安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平安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炸危险前方可动火施工。 4.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消防平安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4.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4.6消防产品、设施管理 4.6.1各单位购置、配备的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认可的产品范围选用产品。
5、4.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防火设备、救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通道;消防设施的撤除、改动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保卫部门的同意。 4.6.3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台帐应注明器材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维修检查时间、检查人。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材、设施的性能情况。 4.7使用煤气或越液化气炊具及热水器本卷须知: 4.7.1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7.2煤气或液化气瓶(罐)必须放置于阴凉、通风的地方。 4.7.3炊具使用完毕必须灭掉火源,关闭煤气或液化气瓶(罐)控制闸。 4.7.4热水器
6、使用完毕立刻关闭开关,切断电源或气源。 4.8易燃危险品管理有完善的制度,设专用库房保管,领用有台帐、记录,签字齐齐全,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4.9从事危险品作业区域隔离措施完善,指挥到位。附件: XX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森防(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
7、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那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 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去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
8、防火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催促以森林资源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催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落实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火进林区、进社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第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
9、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催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工作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方案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10、。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方案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巧米以上的平安防火线(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适合 (四)明确现场责任人;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七)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 (八)落实专人看守,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林防火区
11、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照要求采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备的 (三)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休息站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电力和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灾危险地段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行线路和管道的平安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的可燃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民风民俗
12、、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必须设立固定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林业行政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语或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增强平安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XX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13、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工程完工。 第二篇:防火防爆平安管理规定(本站推荐)文章标题:防火防爆平安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由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和使用大量可燃、易爆的物品,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全公司火种的平安管理要求: 1.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者将酌情进行教育,甚至罚款处理,揭发有功的人员奖给予奖 励; 2.假设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熬炼、风镐、开凿等作业,必须按三级动火平安规程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易燃危险区域的照明、电线和电动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的要求,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枯
14、燥和绝缘良好; 第四条易燃危险区域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要报平安部门批准后,按平安规定进行架设,并应限期撤除; 第五条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或设备装置,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的槽灌区等,都应装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外部检查和测定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六条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和贮槽等较大金属物件,都应装设良好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七条禁止在装卸易燃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验和将金属物品投入槽内;检测获取杨影在装卸完毕后经过适当静止才能进行; 第八条禁止使用绝缘管件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第九条禁火区域内,严禁储存易燃物品:如机械润滑油,应储藏在规定的地点,所使用的油抹布或油回丝应集中方在带盖的铁桶内,并经常进行清理; 第十条严禁在高温设备或管道旁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灯泡、开关箱等下面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火星落下或受热酿成火灾; 第十一条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工棚,搭建的地点、面积、结构和使用时间报告生产部,仅批准后,才能搭建,使用期满后立即撤除; 第十二条各作业区、班组内放置的消防灭火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三班倒岗位,应将消防器材作为交接班内容,无故损坏和乱用消防器材,应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固定灭火装置,应由保卫消防管理员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