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致XX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3年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具申请人:工伤职工吴吉仁,男,现年59岁,系XX县区巴州区清江中心卫生院在职职工。情因202223年2023月22日在上班的劳动中不幸受伤,经XX县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轻度脑震荡;(2)、左侧枕部头皮血肿;(3)、左眼球钝锉伤;(4)、c3c6椎间盘移位。202223年5月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上肢肌力减退为iii级。202223年7月6日经XX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及病情证明附后)。工伤后至今,先后经XX县区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清江中心卫生院药物及物理治疗,现仍留下以下后遗症:(1)、健忘症及身体感觉异常,主要表现为对数字及人名健忘,不明原因的身体麻木、发烧、触电样感觉;(2)、颈椎活动受限;(3)、双上肢活动受限,不能上举、外展、后伸;(4)、右上肢持续性麻木,剧烈疼痛,肌力减退,不能负重。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且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特向XX县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为盼。 呈送 XX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 工伤职工:吴吉仁( :5788784) 家属:袁长秀 清江中心卫生院法人:李家果 ( :13330617185)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