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外商投资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x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x市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已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x市外商投资企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小组在x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办公
2、室,作为协调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协调小组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的程序、方法: (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受诉机构的处理方法; (三)检查、催促各受诉机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受诉机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受诉机构受理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属于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委、办、局和本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均须指定受理投诉的具体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公布受诉范围,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
3、六条各受诉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七条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那么,能正确处理外商投资有关事务; (二)熟悉本职业务,了解国际惯例; (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投诉人可根据本方法第二条的投诉范围,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或该企业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工程主办单位代表投诉。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投诉人投诉应采用书面方式。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
4、况,投诉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那么,涉及同一受诉机构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二条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那么是: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力求标准化。 第十三条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应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以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以书面形
5、式请求协调小组进行复议。协调小组应在接到请求复议信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定,并催促有关部门执行复议裁定。 如投诉人请求复议的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协调小组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请求复议的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协调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受诉机构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受诉机构收到不属于其处理范围内的投诉,应将投诉及时转送有关受诉机构或协调小组,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投诉人直接向协调小组投诉的,协调小组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理行政复议案,不适用本方法。 投诉人已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受诉机构不再处理。 第十九条本方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x市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x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