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肖桂林律师 地址:XX市马鞍山路创智广场6b242023室,联系 :13505606592。申请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施慧明变更强制措施(变更对犯罪嫌疑人施慧明采取的拘留措施,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施慧明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23年5月24日被XX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受施慧明配偶张顺文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提请将施慧明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张顺文愿为施慧明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施慧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施慧明起始并不知有卖淫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态度良好,并愿意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办案。 二、施慧明以往没有前科劣迹,本次所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三、施慧明年近5旬,身体有病,此景此情下,其家人迫切希望公安机关能对施慧明改拘留为取保候审,给她时机回去安排好家庭事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家庭危机。 鉴于以上情形,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施慧明变更拘留为取保候审。 此致 XX市公安局瑶海分局 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桂林2023年5月27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