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置的商品“名不副实,可以起诉商家索赔吗? 征询:我在某商店购置了“黑糖话梅一袋,但是后来觉察商品包装列明的成分中只有赤砂糖,没有黑糖。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商家索赔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消费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储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消费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
2、分及其含量。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消费运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明晰、明显,消费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明显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GB7718-2023)第4.1.2.1条规定:“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明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4.1条规定:“假设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
3、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赤砂糖和黑糖具有不同的行业标准。赤砂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2343.1-1997,载明:赤砂糖为低纯度糖膏分蜜而得的棕红色或黄褐色带蜜砂糖。黑糖适用轻工行业标准QB/T4567-2023,载明:黑糖为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深褐色食糖。黑糖和赤砂糖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业标准,标准中已对两种物质进展定义,定义大不一样,且两种糖在感官和理化指标等标准上均有不同,因此不属于同一物质。实际上,黑糖的价格也远高于赤砂糖。该商店所售商品在未添加黑糖的情况,通过商品名称误导消费者,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及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此可以起诉商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