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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4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申请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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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4: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申请书 八、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3.外债登记管理方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工程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2223130号) 5.其他相关法规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本卷

2、须知。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归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归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向境外

3、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归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效劳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

4、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的外债; 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办理借款,不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借款,应视同境内机构对外借款进行规模管理,但其对境外机构承担的债务不纳入外债统计范围。 3.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那么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

5、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本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4.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工程专用账户保存;(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

6、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应按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非银行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7、。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实已入账尚未归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归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那么。 2023.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效劳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根底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1.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非银行债务人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效劳平台,在资本工程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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