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企业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第1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第2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平安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平安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第3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方案,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第4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第5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
2、按国家、部颁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第6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第7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平安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第8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第二节 其它消防平安规定第9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化生字第号)。第10条 禁止机动车
3、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平安措施。第11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第12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平安地点,定期去除。第13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14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第15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倍。第16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
4、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工程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第17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平安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第18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第19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第20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第21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平安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平安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标准、(TJ28-)、乙炔站设计标准(TJ31-)、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平安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标准(TJ30-)、氢气使用平安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第22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标准(GBJ67-)等有关规定。第23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第24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