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质文档司法不标准行为及其危害性探析关键词 标准司法 具体表现 危害性作者简介:曹守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8.216标准司法是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底线要求。当前,检察机关正处在多重改革的叠加期,是恢复重建以来最大的变革期,也是检察机关实现转型开展的黄金机遇期。而众多司法不标准型行为,既损害着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又危害着检察干警的职业前景,必须认清并加以防范。一、司法不标准行为的具体表现司法不标准行为不仅表达在业务工作上,也表达在综合工作上。在标准司法问题上,任何干警也没有“事
2、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特权。近年来,通过标准司法专项整治活动、日常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和机关管理工作可以发现,检察干警在司法不标准行为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的表现:(一)司法办案理念方面一是只重办案不重学习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平台主要有: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部门例会、“三会一课等等,但是个别干警,尤其是个别业务部门的干警,总是以办案任务重、工作事务多为借口,经常不参加集体学习,常年见不到他参加学习的身影。甚至有个别干警,一有集体学习就请假、外出,躲避学习。二是司法为民理念不实问题。在司法办案中全面贯彻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理性平和谦抑文明标准司法理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的重要
3、表达。目前,个别干警效劳大局、效劳群众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政治、社会、法律)结合的还不够好。三是转型开展动力缺乏问题。自侦转隶后,個别干警甚至一些中层干部包括精神状态不佳,士气消沉、思想迷茫、信心缺乏、无所适从。个别干警有的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荣耀和梦想之中,有的对检察工作开展前景信心缺乏。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有些干警茫然不知所措、一味等待观望,等等。这些表现都是转型开展动力缺乏问题。四是运用信息技术破解司法不标准意识不强。目前,个别检察院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将审证采证标准、办案流程标准、办案质量标准嵌入智慧辅助办案系统,通过系统硬制约破解司法不标准
4、“顽疾。在这方面,个别基层检察机关在硬件建设上较为滞后,多数干警仍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方式,对新技术、新装备的接受能力不强。(二)司法办案程序和文书标准化问题。一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标准应用不标准。“全员、全面、全程、标准使用系统的规定执行的还不够严格,个别干警仍有打印空白文书、手动盖章现象。司法办案主要程序、流程节点、办案期限、办案风险评估等落实不严格问题还没有完全杜绝。二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标准问题仍然存在。有的摘卷简单复制粘贴不加核对、错误百出,甚至闹笑话。有的法律文书不完整,甚至不署名、不盖章,不是缺这就是少那,甚至被通报。有的法律文书制作不标准,检察建议制作使用不标准,等等。(三)涉案财物
5、保管和律师权利保障方面。一是涉案财物标准化处置管理问题。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上,还不完善。有些涉案财物因为公检法几家的沟通不畅问题,一拖好几年不依法标准处理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涉案财物长期滞留检察环节,给工作造成被动。二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仍然存在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仍然存在未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法定权利,仍然存在律师阅卷“不便利“不顺畅的问题,仍然存在律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畅,有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和表达问题,等等。(四)司法办案纪律作风方面。一是案件质量不高问题。仍然会出现瑕疵案件、甚至撤案、无罪判决等;仍然会出现因为办案不标准引起信访问题。这些问题
6、一直来都还不能完全杜绝。二是司法作风简单粗暴问题。有的承办人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不注重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甚至对信访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三是办案纪律执行不够严格。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高压态势下,极个别干警仍然会私下帮助打探案情,甚至接受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吃请。上述司法不标准问题的种种表现,在一些检察干警身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可能是多种问题交织,需要我们不断地渗透到具体司法办案中深入分析,认真查找。二、司法不标准行为的危害性在两侦转隶前,很多检察干警认为,司法不标准主要发生在自侦部门,转隶后对标准司法问题重视程度有所减
7、弱。事实上,原来发生在自侦部门的司法不标准问题仅占30%左右,发生在其他业务部门的法律文书瑕疵、程序瑕疵、“凑数监督、滥发检察建议等问题占大多数,以前可能危害程度比自侦小一些,但对于监督权威的损害是恶劣的、深远的。(一)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涉法涉诉信访、国家赔偿等司法的根本功能在于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秩序,但一旦卷入了司法不标准、司法不公因素,在解决既有矛盾的同时,又引发了新的矛盾,进而带来信访和国家赔偿。近年来,司法不标准引起的案件在整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国家赔偿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从一个具体侧面反映了司法不标准行为的危害。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有的看似
8、很不起眼的司法不标准行为,都有可能演变成一场舆情。如某县检察院,因为在办案业务系统里出具了一份填录不完整的法律文书,打印出来后手写补充(两联文书涉嫌罪名还不一致),被当事人和律师抓住了把柄,一方面向上级相关单位写告状信,一方面在报纸、网络上发布,造成网络舆情。(二)导致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冤假错案,十有八九伴随着严重的程序不标准问题,甚至是因程序违规引起,这几乎成了一个规律。司法不标准行为,也有可能放纵犯罪。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新形势下,因程序不标准导致案件无法办下去的例子比较多。实践中,一些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案件,有很大一局部就是
9、因为程序不标准造成的被动。当然也有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这些案件应该被认定有罪,但案件的认定过程需要标准的程序和合法的证据,当证据因为程序不合法被排除时,一些案件只能降格处理,或者不了了之,有的案件接下来还会被相关当事人控告和申請国家赔偿。(三)毁坏司法形象、检察形象,腐蚀司法公信力传统上,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本来就不高,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不高,司法腐败是第一位的原因,司法不标准是第二位的原因,这往往会形成一个怪圈、一个恶性循环: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因为自身的形象、自身的声誉不高时,即使做了很好的事情,别人不仅不积极赞同,反而还会心存疑心。我们常讲,办理一百起案件,九十九起是对的,一起是错的,
10、但对于这一起错案而言,错误是百分百的,以至于我们可以得出100-1=0甚至等于负数的结论,这并不夸张。(四)影响检察干警个人的职业前途甚至命运从我们见过的各类被通报、被曝光的案例看,因为司法不标准行为被追责的干警为数不少,轻那么影响职业生涯,重那么被去除出队伍,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大有人在。这既让人感到惋惜,也为我们每个人敲响警钟,在涉及司法办案的问题上,绝对容不得半点疏忽懈怠,容不得一丝的侥幸应付,必须始终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态度,才能够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各种检验。三、司法不标准行为表现和危害的启示治理司法不标准问题具有迫切性。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根本要求是检察官要对其所承办案件终身
11、负责。所谓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同样意味着对司法办案行为的标准性终身负责。实践中,还有少数同志对司法办案终身责任制认识不深刻、不全面。关于员额制,对享受权利、待遇想得多,对承担的责任、风险想得少,对动态淘汰机制甚至想都没有想,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司法办案质量标准高了,司法办案领导管理机制、层层审批模式变了,司法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方式变了,如果我们的理念、思路、习惯、行为不改变、不适应,迟早会摔跟头。案件的办理,就像建造一座大厦,需要能工巧匠精工细作,决不可偷工减料、违规操作。办案流程就是建造大厦的过程,侦查机关为我们提供了建材,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需要设计施工,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要专门挑剔毛病,最后拿到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下共同验收,任何一环节出现质量问题,这座大厦可能就被认定为不合格建筑,需要返工甚至拆掉炸毁,毁楼容易建楼难,即使勉强验收合格,任何时候发现质量问题,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都需要对自己的“检察产品承担“售后责任,而且是终身质量责任,来不得一丝一毫的疏忽。检察事业大厦高质量就应当从标准司法行为点滴细节、一砖一瓦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