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气瓶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一个管理、使用、充装、检查、运输、储存、附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2、 范围:气瓶使用、储存部门3、 责任者:工程部、平安部、仓储科、保卫科、使用部门4、 程序:4.1气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应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4.2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4.2.1 禁止敲击,碰撞。4.2.2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4.2.3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的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4.2.5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低于50kPa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瓶身上标上用
2、完记号。4.2.6 开闭气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瓶侧面,用专用工具慢慢开启或关闭4.2.7 开闭氨气、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平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4.3气瓶充装与定期检查。4.3.1 凡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那么严禁充装。4.3.1.1. 漆色、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4.3.1.2. 平安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3.1.3. 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4.3.1.4.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4.3.1.5. 超过检验期限的;4.3.1.6.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平安使用的;4.3.1.7. 氧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污的。4.3
3、.2.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4.3.3.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平安规定,氨的充装系数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为0.60公斤/升。4.3.4. 液化气体严禁充装过量,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4.3.5.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氢气、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4.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4.4.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4.4.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4.4.3 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保晒。4.4.4 车上禁止烟
4、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4.4.5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剂气瓶同车运输。4.4.6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4.5储存气瓶应符合以下规定:4.5.1旋紧螺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也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二层。4.5.2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4.6对气瓶附件的要求:4.6.1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4.6.2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4.7气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类气瓶,设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4.7.2 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平安规定。4.7.3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平安部负责监督检查。4.7.4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平安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