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文件汴政法函【2023】 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工作认真研究后,现对市政府正在审查的XX市政府投资城市根底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方法(草案)一文提出几点建议。 一、该暂行方法在第六章工程招投标局部中应参加“现有市政设施出现的路面沉陷、下水管网塌陷、河湖护坡垮塌、泵站设备损坏、因其他设施抢修引起的路面损坏等突发性紧急事件不适用招投标程序,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呈报市政府批准,经相关单位现场鉴定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抢险维修,质量监督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抢险工程质量,并由财政局评审中心跟踪审计,抢险费用由评审单位最终审定、支付。 理由。市政设施损坏突
2、发事件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平安运行的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平安和生命财产平安,这类突发事件一旦出现,危害性极大,造成的次生灾害不可预见和控制,按照招投标程序,从招标到开工需25天,这么长的周期内,道路阻断时间长,加之开封交通状况本来就比较拥堵,因此造成长期影响道路通行及市容环境,并存在严重平安隐患。 XX市市政管理处作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有自行建设生产的能力,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减少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次生灾害,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市政设施运行秩序,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市政设施抢险工程不应进行招投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3、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平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效劳,否那么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XX省实施方法第十四条。抢险救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该暂行方法在第四章预算编制局部第十四条财政评审决算前拨付资金不超过工程进度的70%。该句话应更改为财政评审决算前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款内的90%。 理由。在招投标过程中,无论是综合计价法还是政府采购最低限价,中标价格一旦确定后合同价款将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评审决算日期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拨付不超过工程进度的70%不符合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甲乙双方利益这一主张。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