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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股份制章程.doc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04715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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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院股份制章程第一章第一条 赫章县妈姑汇诚医院是经赫章县卫生局批准成立的股份制综合医院。第二条 为确定本医院的法律地位,保证医院、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医院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医院法定名称:第四条 医院地址:第五条 医院业务范围:内、外、妇产、儿科、中医(理疗)、五官、皮肤、疼痛、预防保健、医学影象(含放射、B超、心电、TCD)、检验、药剂等辅助科室。第六条 医院由股东出资成立,医院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份制原则运行。第七条 医院是诊断、治疗、预防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医疗机构。医院在开展好业务范围工作的同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承担一定的教学和指导

2、基层诊疗技术工作,开展健康宣教等社会活动。第八条 医院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投本总额及持技术股总额共同承担有限责任。第九条 医院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条 医院坚持入股自愿,股份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第十一条 医院根据职工职务、工龄、技术职称、贡献大小、责任大小等因素拉开酬劳差距,鼓励职工进行有序的劳动竞赛,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第十二条 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依法监

3、督,医院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医院的各部门都要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及素质教育,教育职工加强集体观念,增加职工的凝聚力。医院的宗旨的:以质量为核心,以服务为重心,以病人为中心、团结创新、优质高效。第二章 股权、股份第十四条 医院投资200万元人民币,计为100股,即每股为2万元人民币(原始股),持有原始股的股东永久性享有分红及股东享有的一切权力,另加20股技术股,即为红股,享有同等分红权力,而不享有股东其它权力,如技术股持有者不在本院工作或工作不满1年者不享有分红。第十五条1、股东入股后,医院董事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作为股东的资产证和分红依据,医院同时置备股东名册,股

4、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医院名称;(2)股东的姓名及住所;(3)股东的第一继承人姓名及身份证号;(4)股东的出资额及占有股份;(5)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6)加盖医院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2、技术股一旦被医院董事会确认后,由董事会签发证明作为分红依据及承担责任依据。第十六条 股东一经入股不得退股。股份可依法转让,但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即:(1)股东入股2年内不得转让。(2)转让股份必须在股东内部之间进行,不得将股份转让给非股东人员。(3)股东向其它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转让后要做相应记载。(4)医院董事会成员和院长在任期内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股份转让他人。(5)至股份可

5、转让时,特殊情况须退股的股东,按从入股年份起,每年份按入股金额的3%递减。(6)股东按上述规定转让股份,必须在医院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财务科)股权转户手续,医院只承认在本院时行了股权登记的股东为医院股份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它一切争议。(7)股东转让股份后,医院要重新发放出资证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8)股东不得在当地另行经营和从事与现在医院相同业的项目。第三章 股东第十七条 医院股本投资者为医院股东,股东按照股份份额享受应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 医院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会,享有表决权;(2)了解医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依照医院章程和规定获取股份及转让股份;(4)购买

6、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从;(5)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按其比例优先购买医院新注册资本;(6)医院终止后,依法按所持有股比例取得医院剩余;(7)有权变更继承人,但要写出书面申请交董事会择决后变更注册才算变更有效。(8)技术股不为股东,但在有效期限内享有与股东同等分红权,承担同等有限责任。第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指定一名股东做记录,以后则由董事长召开股东会;每年6月及12月中旬各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股东必须参加,无法到会者应书面委托人参加,但应写明委托权限范围。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

7、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医院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第二十条 医院实行股东董事会管理下院长负责制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第二十一条 医院董事会成员必须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医院及职工的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侵占医院财产。第二十二条 医院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侵占医院或职工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医院董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医院资金,不得将医院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医院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 医院董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本院运营的业务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院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

8、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正副董事长、院长:(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的;(3)担任因经营不善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证的;(5)个人所负债务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级工作人员因违反医院章程、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造成医院重大损失的,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负责经济赔偿。(2)限制权利。(3)免除现任职务。(4)解聘辞退。(5)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国家有关机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第五章 董事会

9、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各董事组成,原则上持股10股以上者为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秘书1人,其余为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医院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必须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董事长分别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董事会行使职权(1)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各层领导人员;(3)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产预、决算方案;(4)审议批准医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医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股东成员转让股份作出决议;(7)对医院发展、解散及其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8)修改章程;(9)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审批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10、10)执行医院股份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董事长行使职权:(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2)组织拟订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签署医院出资证明书和其它重要文件;(5)提请聘任或解聘医院院长及中层干部;(6)主持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7)拟定医院发展规划,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董事必须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并应说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任何决议都要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生效。董事会所议事项的决议记录由董事会

11、秘书完成。第六章 院长第三十条 院长由董事会任免,可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兼任。第三十一条 院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医院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3)在董事会授权时可代表医院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处理重要业务。(4)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业务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表。(5)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医院副院长和其他中层干部。(6)调配包括医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监督和考核医院管理人员的实绩。(7)决定对本医院职工(不含副院长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的奖惩)。(8)提出聘用专业高级人才或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9)签署日常行政,业务和财产文

12、件。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医院设置单独的财会机构,按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进行财管理和处理会计财务。第三十三条 医院当年在每3个月制作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董事会,接受全体股东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收入支出表。(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收入分配表。(6)其他财务会计表。(7)每月要有收支月报表交董事会。(8)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有签字权的领导签字,并说明用途方可报销,手续不全报销将追究出纳责任。(9)财务科和后勤保管室要分别建立台帐,重大支出(5000元以上)须经董事会议决定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13、 医院自主制定工资分配计划,但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实际利润的增长幅度。第三十五条 医院的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执行:(1)弥补亏损。(2)提取医院发展基金,医院董事会可根据医院当年效益及医院发展需要确定比例。(3)支付股利。第三十六条 医院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第三十七条 医院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所得利润予以弥补,但弥补最多不超过二年。第三十八条 医院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在医院年终决算完成并经董事会决议后执行。医院每年分配股利时,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即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东)造册,并对其派发红利。第八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九条 医院可以根据需要修改章程,程

14、序如下:(1)董事会制定修改章程的方案。(2)新章程经董事长审批生效后,原章程同时废止,新章程股东人手一份。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修改章程。(1)更改医院名称。(2)扩大或缩小医院的经营业务范围。(3)改变医院组织形式。(4)旧的章程与医院发展极不协调。(5)股东大会一致认为需要变更条款。第九章 合并、分立、终止、清算第四十一条 医院合并或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由医院股东会作出决议,报董事会审议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 医院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前必须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 医院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都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15、产清单,并及时通知债权人。医院要负责清偿债务或提供偿债担保,否则,不得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四十四条 医院因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进行清算:(1)医院已无力实现宗旨。(2)股东大会决定报董事会批准解散。(3)出现不可抗拒因素,使唤医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医院连续三年亏损,无法支付股东股利。(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依法撤销。(6)医院宣告破产。第四十五条 医院终止时,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会,将医院终止事宜通知全体股东,发布终止公告。第四十六条 医院终止时,要成立清算组对医院财产进行清理。清算组由董事会确定人选。医院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组建清算组。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制定清算方案。(2)处理医院未了结的义务。(3)追收医院债权。(4)偿还医院债务,解散医院从业人员。(5)处理医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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