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费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2322号)、陕西省平安生产监督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2364号),以及省燃气集团的有关规定,为了标准公司平安费用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平安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平安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平安费用的归口管理部室。第二章 平安费用来源第三条 公司平安费用的计提依照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第三条第
2、一款规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计提,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本钱。第三章 平安费用使用范围第四条 平安设施、设备及反事故措施。包括平安生产方面涉及到的平安防护、报警、监控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平安技术、环境卫生等科学研究和试验;抢险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措施等。第五条 平安生产的检测、监控与评估。包括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工程涉及到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环境保护监测、评估;施工现场监护、监控;平安、环境检测仪器、设备等。第六条 平安生产管理活动。包括平安宣传、教育培训、平安检查、考核奖励、工作协调、平安会议等。第七条 平安隐患整治及突发性平安事件应急处理。包括平安隐患、违章建筑消除;突发事件应
3、急处理预备等。第八条 按规定上解集团公司的平安管理基金。第九条 平安费用用于提高生产设施平安可靠性而实施的改造与维修方面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80%以上。第四章 平安费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 按公司方案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 作业工程的设计及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作业工程的设计按公司相关设计管理制度执行,现场作业工程的实施按公司工程管理程序执行。第六章 费用工程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平安生产活动费用工程由平安与环境监察部按公司费用审批程序执行。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十三条 对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性平安隐患或平安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由平安与环境监察部填报突发事件工程审批表(附件),经审批后,可立即进行抢险实施。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抢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平安与环境监察部现场确定施工质量和实际工程量后,按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决算手续,补签合同。第八章 平安费用的财务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在所得税前列支。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统计平安费用使用情况,年终向公司平安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决算报告,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九章 附那么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平安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