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长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负直接管理责任。二、矿办公室是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全矿防尘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施工队、班组落实和执行综合防尘措施。三、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时,要按煤矿平安规程规定进行一次煤尘爆炸试验,试验结果应及时报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四、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时,必须编制综合防尘措施,否那么不予通过;采掘工作面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一律不准生产。五、各施工队或班组必须按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方法中防治煤尘有关规定完善井下防尘设施,并做到勤检查、勤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六、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放炮后洒水,定期清扫煤尘、冲洗岩帮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并坚持使用水泡泥。七、采煤工作面放炮、出煤时,要采取湿润煤层措施。八、矿每月对防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