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广西 附件4 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 补贴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3)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23)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桂财社(202223)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社会保险是指企业或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社会保险补
2、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 用人单位。 (三)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方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
3、政发(202223)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效劳、家政效劳、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对符合本方法第二条第 (一)款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
4、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对符合本方法第二条第 (二)款的用人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 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对符合本方法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那么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
5、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一)符合本方法第二条第 (一)、 (二)款规定的企业(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上个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5.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一次申请出示原件
6、); 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7.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根本账户; 8.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本方法第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定期向当地基层就业效劳机构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并申请灵活就业证明。基层就业效劳机构应对申请人从事的灵活就业工程进行核实,并在其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应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应注明申请人灵活就业的具体工程、岗位、地点及劳动时间、劳动收入等内容,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县以上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应对灵活就业证明的有关内容进行
7、复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季(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4.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凭证; 6.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和拨付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
8、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根本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由财政直接或委托基层就业效劳机构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同时将补贴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九条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补贴: 1.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2.未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
9、的; 3.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其他由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情形发生的。 第十一条基层就业效劳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灵活就业人员根本情况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的工程及工作地点、劳动时间、劳动收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并在台账上予以注明;同时要协调有关方面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具体困难,对其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应服从基层就业效劳工作机构的管理,在基层就业效劳工作机构的指导下从事灵活就业工作,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报告就业情况。灵活就业人员中止或变更就业形式15日内应向
10、基层就业效劳工作机构报告,成心隐瞒情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追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对本方法实施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保险补贴,直至到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经职工个人申诉和人社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原合同期满。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 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