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方法 近日,总政下发了关于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方法,对解决好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现将有关内容如下,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统一思想,确保转业复员干部思想稳定,妥善安置。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本方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2、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那么。第四条 转业复员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3、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根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xx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置;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一),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
4、权限和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关费用;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七条 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
5、,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第八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或者工作失职,造成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组织领导不力,滞留人数超过转业复员干部方案数5%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