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党组会议事规那么局党组会议事规那么第一条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由党组书记临时召集。第二条 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列席。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副主任、机关党办主任列席。另外,可按照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条党组会的议题,由政治部向各位局领导搜集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第四条 党组会的议题主要包括: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详细意见;2、讨论决定司法行政系统涉及改革开展的严峻征询题;3、讨论决定班子建立和队伍建立,所涉及的政治建立、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
2、立、作风建立、纪律执行等事项;4、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事项;5、讨论决定属于本局治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励和调配(轮岗)以及严峻的人事变动事项;6、对上级机关治理和市局协管的干部,研究提出推荐、提名和任免意见;7、讨论决定本局制定的各项治理;8、讨论决定严峻工程建立和大额资金使用(2万元及以上)等事项;9、讨论决定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等事项;10、讨论其它需要局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第五条 召开党组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早1天以上所有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提出议题的科室预备,预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
3、详细可行,说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第六条 党组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第七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方式表达。党组会的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八条 党组会研究征询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定。党组会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第九条 党组会由政治部负责做好原始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负责对党组会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展跟踪催促。第十条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对确需传达的内容,要按党组要求统一进展组织。第十一条 党组集体研究构成的决议,党组成员和其他党外班子成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存,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第十二条 党组会应组织会前学法学纪,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载体。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征询题,请联络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