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平安,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方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防止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院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响性或者感染
2、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指定行政副院长和总工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按标准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管理等。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
4、应设施。 (三)按标准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九条任何实验室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化学危险废弃物: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响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
5、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容器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平安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按学校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五)化学废液通常分为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生物危险废弃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
6、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应采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假设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那么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
7、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学校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必须处理的液态放
8、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妥善处理。 (四)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学院在平房南侧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平安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防止高温、日晒、雨淋,防止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前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存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
9、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二条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实验室在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填写兰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联单(一式四份),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到达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平安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10、第十六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和实验室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支付70%,实验室承担30%。目前,废液、试剂空瓶、过期试剂处理费用为1万元/吨,动物尸体及组织0.6万元/吨。由学院总工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联单,每年12月份统一向各实验室结算费用(内部转账单)。 第六章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工作中,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失误造成实验室平安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
11、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方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23年5月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023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
13、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平安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平安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平安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
14、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平安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平安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平安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以下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燃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