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校车管治制度 为切实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XX省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政发()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平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1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专业运输企业(一年以上)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载客汽车。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校车的车型为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其
2、他车型以及拼装车、到达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第二条校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那么,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牵头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体育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机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履行教育、平安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新增校车或原校车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县教育体育局办理相关登记、专用校车标识发放手续。学校自备的校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四条校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用校车应当是7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车身颜色、外观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
3、4315),租用车辆参照专用校车要求。 (二)校车的平安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平安运行技术条件标准,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接送幼儿的校车还必须配备约束装置),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校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平安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车应当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登记,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确认,纳入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并发放专用校车标识。 (四)校车必须购置“交强险、“乘客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
4、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五)未受过刑事处分。 第六条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确认车辆是否属学校自备、学校法人代表自有或者长期租用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凡属学校自备、学校法人代表自有的作为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由县教育体育局登记造册。其中符合条件的,填写校车标识申请表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查验合格后,按照国标有关规定发放校车标识,统一车身颜色。 第七条更换校车驾驶人,应当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县区教育体育局备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查验驾驶人
5、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 第八条校车所有者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平安管理制度、校车定期保养维护制度,并确定专人做好校车管理、维护、保养和平安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平安教育,做好记录,要建立健全校车台帐,并接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县区教育体育局的监督检查。租用校车的学校必须要求租赁单位参照本条规定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 每车档案中必须有以下资料: 1.校车标识申领表复印件; 2.校车行驶证复印件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座位险的保单复印件; 3.校车驾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4.交通警察大队的“平安检查日志; 5.学校与出租车辆单位签订的租车协议及平安责任书;
6、6.与校车驾驶人签订的平安责任书。如租用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还应提供出租车辆的单位与驾驶人签订的平安责任书; 7.校车定期保养、检查、维护记录。 第九条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接送,严禁超员。校车所有者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校车运行过程中学校必须指定专门跟车人员进行看护,防止车辆运行时车内危险的发生。每趟车要有乘车学生名单,上下车认真清点人数,跟车人员和驾驶人离开车辆时,应确认无学生滞留车内。 校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十条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向专业客运单位包车时,须到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由县
7、教育体育局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审核车辆、驾驶人情况。 第十一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校车超速超员、驾驶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坚决依法查处纠正。同时,应当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平安违法情况抄送县教育体育局和学校。 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平安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平安知识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及报废车、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XX县
8、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汇报有关报废车、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情况。 第十四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教育体育局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平安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校车所有者或者校车驾驶人签订平安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平安责任。 第十五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学生交通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查找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平安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校车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联合教育、交通运输、农机管理、公安交警、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加大学校周边道路的监控力度,严厉查处手续不全车辆和
9、报废车、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要求车辆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教育体育局、县安监局应当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平安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学校平安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法扣留校车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所有者,并协助转运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县教育体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使用未经县教育体育局登记确认、未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的机动
10、车运载学生的,由县教育体育局责令立即停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平安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教育体育局XX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平安管理职责的,以至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及其工作人员在校车平安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以至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初,县教育体育局XX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当向XX市教育体育局和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校车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