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402020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基础调查(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upervision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Baseline investigation(on trial)(发布稿)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1-24发布 2020-11-24实施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工作流程.2 6 前
2、期准备.3 7 调查登记.4 8 调查周期.7 9 质量管理.7 10 成果要求.7 11 成果应用.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数据资料收集说明.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统计表.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补充指标.2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分类体系.24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生态保护红线人类活动本底调查方法.2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报告大纲.27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
3、查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流程、主要内容、技术和方法的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F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生态状况监测(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生态功能评价(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保护成效评估(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数据质量控制(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平台建设(试行)等同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列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
4、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24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基础调查(试行)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流程、内容、技术和方法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2763.9 海洋
5、调查规范 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9377 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标准 GB/T 24255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710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HJ 1144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HJ 1145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数据质量控制(试行)DZ/T 0261 滑
6、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LY/T 2587 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监测站点建设技术规范 NY/T 635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3号)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173号)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412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环办生态20194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
7、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 2 区域。3.2 生态空间 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3.3 生态功能 ecological function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提
8、供的惠益,通常包括产品提供、生态调节、娱乐文化和支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通常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等类型。3.4 自然保护地 protected area 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3.5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 baseline investigation for supervision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为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和其他
9、相关基础信息进行的调查统计。调查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调查、遥感监测、资料收集等技术手段开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汇总。4 基本原则 4.1 协调性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并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相关行业已有各类调查/详查的工作成果,丰富调查资料来源渠道,提高工作效率。4.2 科学性原则 遵循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严格按照本标准明确的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等信息,开展系统、全面的调查,并保障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4.3 可操作性原则 在保障调查结果准确、
10、实用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资金、后勤保障等条件,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取调查数据源。根据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可在规定的调查内容外,根据监管需求开展补充调查。5 工作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工作流程(见图1)分为:前期准备、调查登记、质量管理、成果应用四个环节:3 图 1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工作流程图 6 前期准备 6.1 基础资料收集 调查开始前,调查单位应收集调查区域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其他专题数据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的专题图件及空间数据、遥感影像、调查登记调查登记 成果应用成果应用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前期
11、准备前期准备 基础资料收集 全面自查 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调查成果要求 调查人员培训 人类活动本底调查 基本状况调查 生态状况调查 调查方案制定 生态保护红线分布 管护状况 生态系统格局 环境质量状况 农林业 畜牧养殖业 居民点 工业用地 矿业用地 能源设施 旅游设施 交通设施 线性工程 排污口 调查成果应用 其他活动 生态系统质量 生态退化状况 4 统计年鉴及各部门已有的相关权威调查监测结果,数据资料收集说明参见附录A。6.2 调查方案制定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监管基础调查的工作流程,编制本行政区的调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技术路线、主要任务、数据口径、责任分工、质量管
12、理、主要成果和进度安排等。其中,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结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台账数据库建设有关要求,参照GB/T 12763.9确定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路线。6.3 调查人员培训 在开展调查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任务与调查内容,确定调查原则和工作纪律,规范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统一调查标准和成果要求,保证调查工作进度与成果质量。7 调查登记 7.1 基本状况调查 7.1.1 生态保护红线分布情况 对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图斑的个数,以及各生态保护红线图斑对应的地理位置、面积、主导生
13、态功能和保护目标。数据来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成果。参照附录表B.1进行填写。7.1.2 环境质量状况 对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内地表水、空气、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数据来源:环境监测数据。参照附录表B.2进行填写。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实际情况或监管需求,选取针对性内容,调查环境状况的补充调查指标,参见附录C。7.1.3 管护状况 对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护状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地面积和比例、生态保护红线界桩、标识牌、专业技术人员、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等管护现状情
14、况,以及近五年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数据来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成果、资料收集。参照附录表B.3进行填写。7.2 生态状况调查 7.2.1 生态系统格局 对县级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生态系统类型分布现状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中各类生态系统类型的面积、比例及主要分布情况等。分类体系参照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参见附录D。数据来源: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遥感解译成果。参照附录表B.4进行填写。7.2.2 生态系统质量 对县级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质量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自然生态用地面积和比例、海洋自然岸线保护情况
15、、植被覆盖状况和生物多样性状况。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林草、气象等部门已有调查成果、遥感监测、实地调查等。生物多样性调查所采用的资料来源应以近5年或10年的文献资料为主,辅以实地调查数据。参 5 照附录表B.5 B.7进行填写。7.2.3 生态退化状况 对县级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退化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壤侵蚀、土地沙化、盐渍化、石漠化、其他生态退化状况等。对于天然草地分布区域,应进行草地超载率调查。土地沙化调查方法参见GB/T 24255;土壤侵蚀等级划分参见SL 190;盐渍化等级划分参见GB 19388;草地超载率调查方法参见NY/T 635。数据来源:水利
16、、生态环境、林草、农业、气象等部门已有调查成果、遥感监测、实地调查等。参照附录表B.8进行填写。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实际情况或监管需求,选取针对性内容,调查生态状况的补充调查指标,参见附录C。7.3 人类活动本底调查 7.3.1 农林业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直接或间接为农、林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果园、茶园、商品林等,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农林业用地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主要产品、年产量、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参照附录表B.9进行填写。7.3.2 畜牧养殖业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滩涂、沿海、沿江及内陆养殖经济动植物的区域,包括规模化海水养殖场、淡水养殖场、畜禽养殖场等,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养殖场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历史沿革、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