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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规定汇编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规定汇编》编委会 201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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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随时、随地、随心阅读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规定汇编/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规定汇编编委会编.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9.9ISBN 978-7-5198-3696-2.电.电.电力工业-工业企业-安全事故-事故处理-规定-汇编-中国.D922.549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9)第204610号出版发行:中国电力出版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19号(邮政编码100005)网址:http:/责任编辑:薛红周秋慧(010-63412627)责任校对:黄蓓常燕昆装帧设计:郝晓燕责任印制:石雷印刷:三河市航远印刷有限公司版次:2019年12月第一版印次:

2、2019年12月北京第一次印刷开本:787毫米1092毫米16开本印张:16.75字数:413千字定价:52.00元版权专有侵权必究本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我社营销中心负责退换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4.生

3、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6.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8.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

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一、总体要求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七、加强政策引导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1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

5、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二、着力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三、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的政府监管体系四、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撑五、有关工作要求12.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3.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14.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和风险防控四、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五、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六、在改革发展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七、进一步加强

6、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八、积极配合属地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九、加大责任追究考核力度,强化联合信用惩戒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18.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19.国网安监部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2019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要点的通知一、强化应急体系建设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三、规范开展应急救援20.2019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要点一、着力做好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工作二、加强安全生

7、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管理三、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依法治理四、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础工作五、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干部队伍建设2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规章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应急管理第十一章事故调查第十二章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安全要求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章附则2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第三章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第四章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的安全

8、职责第五章附则2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7修正版)1总则2事故定义和级别3事故归类统计4事故即时报告5事故调查6统计报告(表)7安全记录8附则2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表扬和奖励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25.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应急体系建设第四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五章监测与预警第六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七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九章附则26.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三章评审和发布第四章备案第五章培训与演练第六章实施和修订第七章组织保障第八章检查与考核第九章

9、附则27.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预案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组织第三章评审依据和要点第四章评审方法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

10、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1、。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12、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13、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

14、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15、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16、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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