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道酬勤大数据时代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典研究摘 要 互联网技术、智能数字设备、信息传播方式的创新和应用加速了整个社会的信息化进程,当前大数据正成为社会活动、个体生活、生产加工的重要根底性平台,随之而来,在法律层面上如何实现个人信息的保密和保护就成为民法典执行和应用过程中的重要课题,研究分析了大数据时代的特点,阐述了个人信息民法典保护面临的挑战,提供了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大数据条件下更好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和方法。关键词 民法典 大数据 个人信息 保护作者简介:王明睿,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一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
2、592.2023.11.177新一代的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改变了传统工作方式、生活模式和交往形式,以大数据技术为根底的新一代网络技术正成为公众和个体的重要根底与平台,在大数据时代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利用程度正在呈现加快、加深的趋势,同时也造成个人信息平安的各类问题。民法典的公布为实现个人信息平安、防止信息盗用、抑制非法侵害提供了法律根底,作为法律工作者要准确把握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准确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地位,以民法典作为保护个体信息平安的有效武器,在法制化的层面促进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为社会、网络的平安、健康开展提供法律根底和保障。一、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一大数据时代到来的必然性大数
3、据时代与新一代互联网、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平台的成熟和应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正是在上述载体和平台上大量数据和信息的交换、加工与应用,社会生活、生产加工、交互交往的过程中大数据技术提供了新的领域,是科学技术和社会开展到当下关键时期和节点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大数据时代中各种信息和数据会以指数型的方式爆炸性增长,带来的利益和价值必将催生出新的社会形态、产业链条和生活方式,从而在大数据时代出现生产、生活和交往的新模式。二大数据时代的社会表现大数据时代中医疗、教育、金融、通信、生产等各个领域都会做出调整和创新,整个社会将会依靠大数据技术和相关平台进行变革,越来越多的行业更加数据和信息的获得、加工和处理,全
4、体社会成员的交互方式、交流渠道将会发生巨大的转变和改良。正是有了大数据技术作为根底,人工智能、深层次计算等新一代科技有了开展的平台,形成了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新业态,社会将释放出更大的动能,也形成了新的利益交汇和冲突,在大数据时代中更好地处理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就成为新时期重要的课题和目标。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共性挑战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环境中,社会和生活进入到“万物互联的阶段,在大数据时代中个体在与其他主体和整个社会的交往和互动中必然产生数据的交换和信息的交流,普遍性的个体资料、公民信息和各类数据将会在大数据平台上进行加工和处理,进而实现对个人主观意愿、行为方式、兴趣
5、爱好的具体表述和模式表达,对于一些个体、企业和机构来讲利用这些数据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和价值就成为一种可能,而这种利益和价值的取得并没有取得公民个人的同意,甚至会给公民个体造成负面影响和伤害,并且这一现象在当下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成为当前社会上一个影响公民权利的公害,成为大数据时代社会上必须正视的挑战。二个人信息保护的个性挑战无论是法律上对自然人来说,还是社会学上对个体来讲,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有着更多的隐私性和倾向性,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界定中个人信息的私密性是显著的一个根本特征,个体信息和相关数据不被他人或主体非法侵害成为重要的立法主旨。因此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必须要采取针对性和差异性的保护措施,在
6、民法典中确立了隐秘性个人信息的根本原那么,规定了未经个体和权利相关人的同意,不能将个人信息泄露或公布,特别对于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等特殊人群,信息保护更是予以的重点保护,这是个人信息数据平安法制化、个性化保护的集中表达。三、大數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信息的巨量性对保护的影响在大数据时代个体的各类活动需要海量的信息加以支持,同时在交往和沟通中个体也会产生巨量的数据和信息,这对司法实践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在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界定了“对非法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定性为侵权1,并在相关条文中阐述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保证个人信息平
7、安等一系列根本定义和概念。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的种类日趋多样、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庞大,这就构成了如何在信息属性不断增多、数据数量逐步提升的当下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压力2,一些个人、企业或机构在信息的再加工和数据的再利用根底上形成对个体利益的侵害,构成了新时期个人信息侵权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为民法典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新的课题。二信息的虚拟性对保护的影响大数据时代中个体的信息是以数字化的符号在网络、设备中得到生成、加工、存储,一般个体对数据和信息没有直观的感受,特别是在大数据平台上进行的交流和沟通更多地以非接触或虚拟的方式进行,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程度的加剧这种交互式方法将会更加显著
8、,资金往来、信息交流、沟通联系在更加迅速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侵害造成了便利和可能。在民法典实践中个人信息的这一特征将会对保护工作造成影响,一方面,信息的虚拟性难于被个体充分重视和关注,甚至出现信息泄露和侵害的过程中个体仍处于未知或漠视的状态,导致个体难于确保信息的平安,也难于维护信息侵权中自身的权利。另一方面,信息的虚拟性还造成了惩治侵权上的困难,根据多年个体信息侵权纠纷和案件的经验,取证困难、证物获得成为难于逾越的障碍,进而导致难于维护个人的切身权利。三信息的私密性对保护的影响客观地看,个体在与他人交往和与社会沟通过程的实质就是信息和数据的交换,并且在交换的过程中产生新的信息和数据。从法律层面
9、上看,个人必须将自身的信息和权益做出让渡,才能在大数据时代的各种载体上获取自身想要得到的数据和利益,“这一过程中做到个人信息的绝对平安就存在难于逾越的困难,甚至在逻辑层面上成为一种不可能3。在大数据时代中个体更愿意以私密的方式进行隐私保护,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交往要求和信息产生机制又成为泄密的可能,这就构成了法律上个人信息保护的“两难困境,为了提升交往和沟通的便利性就必须让渡私密性,而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就难免造成社会活动和生产生活上的不便,如果在外部平安威胁的情况下,个体难于保障自身信息的平安,社会难于有效打击信息侵权危害,甚至会在特殊情况下转化成各类纠纷和矛盾,影响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也
10、造成社会性、法律性的问题。四、民法典实施中大数据条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和方法一建构大数据时代的法律保护体系当前社会和法律工作者要促进法制化平台建设,立足于民法典建构起适于新时期特点的个人信息平安法律保护体系,有效化减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篡改、非法利用等多种侵权行为加剧的现实性问题。在民法典实践中要建立起网络与信息的单行法律,通过对各种活动的约束和调控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法制化保障。同时,要建构适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平安保护条例,在法律层面准确界定信息的使用、保护、加工等关键行为和过程,提高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力度,加大个人信息侵权的打击力度,建构起维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和平台来确保信息平安。此外,
11、要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建立起个人信息侵权诉讼的相关机制,在管辖权利、立案要件、证据构成等环节作出创新和优化,在降低侵权受害者举证难度和本钱的根底上,维护好个体信息平安的利益,表达民法典的尊严。二标准和控制信息平台的运营信息运营平台是个人信息收集、交换、加工的重要载体,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和个性数据,在对很多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归因和反思中,信息运营平台的不标准运行和违法操作成为当下的主要隐患和成因。在民法典实施的过程中,想要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必须强调对信息运营平台的标准化操作和严格化管理,以此来阻断个人信息侵权的链條,有效维护个人信息平安。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信息运营平台的打击力度,根据侵
12、害状况和危害程度以民法典的法条为根本严格惩治违法行为,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标准信息运营平台的经营行为,将平台列为信息平安的第一“吹哨人,当存在群体性隐患和平安风险的时候必须及时作出预警,有效提升和确保个人信息的平安。三提升社会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民法典是新时期人民意志凝结的新共识,在保护个人信息平安的工作中要利用民法典普及和实行的契机,采取大数据时代的方法进行宣传、教育和普及,以此来提升社会整体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进而为个人信息平安提供法制化、社会化的根底。要提升公民个体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要让公民了解个人信息侵权的危害和影响,使个人能够通过以民法典为根底的法律体系全面维护好自
13、身的权利,进而为打击和防范个人信息侵权提供根底。同时,在社会层面上要形成对个人信息平安的关注气氛,形成定期维护个人信息,不定期更新密码的社会习惯,在社会上为个人信息保护和平安提供根底性共识和根本性可能。五、结语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设备、数字设备广泛应用在公民个体生产、生活和交往的过程中个人信息面临着非法盗用、严重泄露等一系列问题,作为民法典设定的个人隐私权和人格权有着被侵害的风险和隐患。作为法律工作者要研判民法典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实质和要点,立足于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和实际,从保护个人信息平安的目标出发,探寻更好利用民法典的方式和方法,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调整各类关系的根底上实现对个人信息更加完善、更加全面地保护和平安的目标。参考文献:1 吴静.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之法律对策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23,372:89-92.2 温馨睿.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235:171-172.3 王斯奕.浅析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平安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232: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