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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水源地保护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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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水源地保护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城乡居民饮用水平安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但是,由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点多面广、单个水源规模较小、局部早期建设的饮水工程老化失修等原因,水源保护管理根底薄弱、防护措施缺乏、长效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水源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以供水人

2、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划定时限,按期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标准,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日供水202300吨或效劳人口2023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 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于2023年底前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

3、提供相关根底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标准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标准化建设 一是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地方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集中式指南)及分散式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二是推

4、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集中式指南分散式指南等文件,自2023年起,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平安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平安。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标准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针对因人类活动影响超标的水源,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配合开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部

5、署,结合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202300吨或效劳人口2023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四是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指导、催促排污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

6、恢复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参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县或乡镇行政区域为根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平安。 三、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源保护资金;按照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等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推进县级农村供水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和维修养护基金建设,保障工程长效运行,确保饮水工程平安、稳定、长期发挥

7、效益。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指导、催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威胁供水平安的行为;标准开展水源及供水水质监测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供水。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平安保障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抓紧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管理方法,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及标准化建

8、设等工作。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环保、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性文件,落实平安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平安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平安保障水平。 五、强化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平安、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逐步公布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切实提升农村饮水平安保障水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6月4日 环境保护部

9、办公厅2023年6月8日印发 第二篇: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开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

10、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11、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

12、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撤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

13、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改建工程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到达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

14、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到达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

15、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公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方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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