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方法XX镇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镇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镇级专项资金镇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万元。第三条镇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镇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处理、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
2、、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第四条镇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管理方法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那么。(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镇四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三)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镇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四)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县、镇出资解决。第六条镇财政根据批准的工程及经费申请
3、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工程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上;根据工程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工程承当单位的账户;工程承当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工程,镇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当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工程总经费的10确定,待工程验收通过后,由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第九条地质灾害工程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第十条工程承当单位不得将与工程无关的支出列入本工程开支,不得虚增工程本钱。第十一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进展等情况,在次年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工程完工后,由镇财政所和国土资源所组织对工程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本方法由镇财政所、镇国土资源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