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