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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学研究岗位管理意见.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495032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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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科学研究岗位管理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国人部发xx70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xx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

2、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开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效劳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效劳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效劳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效劳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

3、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那么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科学研

4、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2023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20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1、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科学研究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

5、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为;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开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

6、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开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开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市)以下政府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营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那么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

7、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8、,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开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

9、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

10、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那么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岗位人员确实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那么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根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根本条件 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根本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

11、作精神;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根本条件 2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根本条件: (1) 一、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等级职员岗位的根本条件,除满足实施意见规定的任职年限外,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根本条件 27、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根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

1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根本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根本条件,还应包括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根本条件根底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试行方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

13、技能岗位根本条件 31、工勤技能岗位根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4、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

14、,报人事部备案。 35、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6、地(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4、35、36、3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开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0、科学研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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