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好遗言这件法律工具 近年来,随着法律认识的增加,不少老年人在晚年会对本人的财产进展预先分配,但是宥于子女多,担忧分配不均会阻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甚至直截了当阻碍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因此,选择了使用遗言的方式来对本人去世后的财产进展合理分割,但写遗言可不是件简单的事,不少老人由于写遗言,不但夙愿未达成,还让子女们走上了法庭,打起了官司。代书遗言见证人有讲究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2023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言,其内容为: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继承二分之一,代书人马某及遗言人王某均在代书遗言上签名。2023年12月11日
2、,王某因病去世,2023年2月8日马某因病去世,其后,王甲、王乙、王丙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王甲、王乙要求按遗言继承房屋,王丙认为遗言内容不真实,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丙的诉讼恳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王某请王某代书遗言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继承权归属于王甲、王乙,但最终却未能如愿。是法律没有给予王某如此的权利吗?答案是否认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本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言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
3、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所有权人依法处分本人财产,不受限制。王某的目的没能达成,征询题出在遗言上。案例中王某的遗言方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言,代书遗言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对这个条文进展分解,有如此几层含义:第一、代书遗言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言人,另两位为见证人;第二、代书遗言时间要写明晰,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第三;代书遗言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言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对照分
4、析,可以觉察案例中,马某为王某代书的遗言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这份代书遗言无法满足代书遗言生效的要件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判决遗言不生效。但是不是只要当时在场的王甲或者王乙再签上一个名字,这份代书遗言就没有效力瑕疵了呢?答案仍然否认的。由于严格来讲,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见证人资历。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才能人、限制行为才能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不可以作为见证人见证代书遗言的订立的。说到这里,大概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了近亲属都可以作代书遗言的见证人。但这个结论同样是不完全符
5、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贯彻执行lt;继承法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可见,还有一些与继承人有特别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假设选择了他们作为见证人,遗言同样无法正常生效。最后,提几点书写代书遗言的建议:第一,代书遗言的内容要素要完好,尤其是遗言时间和遗言人、见证人签名,千万不可遗漏;第二,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亲属在场见证;第三,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订立代书遗言。那种遗言方式最保险?叶某与张某为夫妻,均已年迈。二人育
6、有三个子女叶甲、叶乙、叶丙,子女对老人也较为孝敬。2023年,叶某久病卧床,三子女对老人照顾周到,且关系和睦。二老为了防止去世后,子女因财产发生争吵,通过商量,决定用遗言方式处分本人的财产。但终究应将财产赠与哪个子女,二老无所适从。由于拿不定主意,两位老人先后立下了三份遗言,其中,第一份为录音遗言,老人请了两位老朋友为他们见证,立下了遗言;第二份为公证遗言,由两位老人亲赴公证机关办理;第三份自书遗言,两位老人本人书写,也签上了名字和日期;分别将财产继承权归于叶甲、叶乙、叶丙。2023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三份遗言也大白于世。但三子女关于应当由谁继承财产,争吵不下。最终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公
7、证遗言合法有效,财产由叶乙继承。三份遗言的效力究意应当如何认定呢?按照一般社会观念,都会认为应当最后的遗言是二老最终的意愿,财产应当由叶丙继承,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却不是如此的,公证遗言被认为是最有效的。下面来说说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结局。案例中涉及到三种遗言方式:录音遗言、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公证遗言发挥了作用。那是不是录音遗言和自书遗言没有生效呢?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说,两位老人关于录音遗言的成立要件是明晰的,遗言的效力在法律上也没有瑕疵。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8、月、日。“由此观之,两位老人所立的自书遗言也没有效力瑕疵。既然,三份遗言都没有效力瑕疵,为什么法院认定公证遗言的效力呢?难道遗言人不能变更本人的遗言内容吗?遗言人因此可以变更和撤销本人所立的遗言,这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那么在继承法中表达。这一点也为继承法所确信,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言人可以撤销、变更本人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言为准。“按照这个逻辑,第三份自书遗言应当是有效的,可法院却判决第二份遗言生效,征询题出在哪里呢?征询题的关键在于不同遗言的效力有所区别,而公证遗言的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言。“可见,第三
9、份自书遗言无法起到撤销公证遗言的作用。在这里,提几点订立遗言的建议:第一、订立不同方式的遗言要留意遗言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否那么遗言特别难生效;第二、变更遗言的内容也要服从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变更;第三、假设关于订立遗言的法律规那么不是特别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言,免除后顾之忧。口头遗言要慎用崔某年逾七十,早年丧偶,本人辛苦劳作将三个子女拉扯长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敬小孩,关于老人的生活起居也照顾的特别是周到,邻居们都羡慕崔某的幸福晚年。天有不测风云,一日崔某突发脑溢血,只有小儿子崔丙在场。崔丙觉察老人病倒后,第一时间叫了抢救车。上了抢救车,老人的神智还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四周
10、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儿子现在生活的艰辛,就和儿子说:爸爸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 我们做个见证。“看到老人的情况,两位医生也应允了,老人见医生点了头才慢慢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由于送救及时,也得以脱险,半个月后出院疗养。老人的身体慢慢好起来,但关于遗言的事情却再也没有提过。六年后,老人撒手人寰。因房产继承征询题,三个子女诉至法院,崔丙主张依遗言本人继承并请两位医生出庭作证,崔甲、崔乙主张依法定继承分割,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案例中,崔某在危机情况立下的遗言在法律上称为口头遗言。其订立规那么规定在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言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
11、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对照崔某订立口头遗言的过程,大概没有瑕疵,但为什么人民法院没有按照崔丙的主张判决房屋归崔丙所有呢?事实上,崔某的口头遗言的有效的,其订立的口头遗言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处于危急情况下和法定构成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么说来,征询题就更大了,既然有效,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按照遗言进展判决呢?之因此会出现如此的征询题,是由于崔某对口头遗言法律规那么不完全理解。关于这个征询题,可以在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后半句找到答案:危急情况解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把这一规那么用更为平实的话表达出来,确实是:我们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使用口头遗言这种遗言方式,假设危急情况解除了,可以采纳其他方式订立遗言,那么口头遗言自然失效,好似从来没有订立过一样。案例中,崔某的口头遗言的在订立时,是符合成立要件同时有效的。但后来,崔某病愈出院,其所订立的口头遗言又自然失效了。说到这里,要提几点关于口头遗言的建议:第一、口头遗言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言自然失效,因此在使用时要慎重,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能使用这种遗言方式;第二,如需订立口头遗言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方式的遗言,代替口头遗言。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