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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探析唐律中的服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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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探析唐律中的服制摘 要 纵观唐代的法律来看,有关服制定罪的原那么贯穿其始终,是唐律中表达礼法结合的最重要的局部,也是整部律法的核心原那么之一。唐律疏议有很多表达五服制度的规定,其中有关于刑事法律标准的,也有关于民事、行政法律标准的。关键词 服制 唐律 准五服以制罪作者简介:焦阳宁,西北政法大学2022级法律史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2)06-011-02在古代,服制最初是为死去亲属守丧的制度,后来封建统治者注入“亲亲、“尊尊的思想,将它与宗法制度联系起来,成为封建统治政权的工具。它是“礼与“法结合的产物,既是礼制

2、,也是法制。自从晋律中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确立为法律原那么,依服制定罪就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正式且极端重要的法律原那么。在唐律中也被系统完整地加以确认,开始了服制的全面法律化时期。一、服制的内涵及五服的具体内容(一)服制的内涵“服制是丧服制度的简称,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的制度。服制被后世沿袭,历代遵行,偶尔有所变通。古代社会非常重视家族,重视伦常,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将礼法结合起来,服制也开始从礼教走向法律的过渡,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局部。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那么,“开

3、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后来,唐律继承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那么,吸取了历朝礼法结合的经验,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服制定罪也因此在唐律中得以具体地表达。(二) 五服的具体内容按服制的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其具体分为五等,故称“五服。分别为:1.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2.齐衰,是五服中第二重的,丧服和斩衰的区别在于丧服在剪裁上没有缝边,麻布材料也比斩衰要细密一些。齐衰共分为四等:齐衰三年(父卒为母,母为长子,服期三年。)、齐衰杖期(父在为母,

4、夫为妻,服期一年,服丧时手中执杖)、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出嫁女子为父母,孙为祖父母等,服期一年,不执杖。)、齐衰三月(继子为不同居继父,为曾祖父母等,服期三月。)3.大功,丧服用熟麻布做成,较齐衰稍细,较小功为粗,服期九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出嫁之姑母、姊妹、女儿、堂兄弟、庶孙、嫡(子)妇之祖父母、伯叔父母。4.小功,丧服用澡麻经过漂洗,织成布而缝之,服期五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外祖父母、夫之姑、姊妹、娣姐之间等。5.缌麻,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丧服用细熟麻布或丝布制成,服期为三个月,服丧对象为较疏远的亲属:凡本宗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

5、姊妹,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等。 五服制度,是封建社会“礼与“法结合的产物,既是礼制,也是法制。作为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那么时,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分愈轻;以卑犯尊,处分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分变重;以卑犯尊,处分变轻。是儒家的礼治思想在封建法律中的集中表现,其影响深远,历代沿袭,直至明清。(三)“准五服以制罪的内涵“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亲属之间的互相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来定罪量刑。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那么是: 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分依次重于常人,服制越近,处分越重;假设以尊犯卑,那么处分渐轻于常人,服制越近,处分越轻。亲属相奸,处分重于常人,服

6、制越近,处分越重。亲属相盗,处分轻于常人,服制越近,处分越轻。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那么在家族范围内的表达,即服制不同的人犯同样的罪,适用不同的刑罚,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二、服制在唐律中的具体表达自晋律明确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将“准五服以制罪确立为法律原那么后,依服制定罪量刑就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原那么。以唐律为例,“准五服制罪贯穿整部律法的始终,充分表达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特点。唐律十二篇中,几乎每篇都可以看见家族法的影子,其中“名例、户婚、盗贼、斗讼四篇所占比重最大,全文502条律文,其中直接反映了“五服制度的达81条,加上间接表述,共为154条,占全文的31%。可见

7、“准五服制罪原那么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以下是服制在唐律中的具体表达。(一)服制在刑事法律标准中的规定1.亲属相犯:指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家族成员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等行为。如杀殴、强奸,盗、骂等。由于这类行为自身严重侵害了传统社会中的伦理纲常礼教和社会家族秩序,因而法律对之规定了不同于常人犯罪的同罪异罚的制裁措施。其中,由于受宗法伦理的影响,规定了一些在常人之间原本无罪,但因其有亲属身份关系,而要受到刑罚的行为。比方,贼盗律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按照儒家伦理的要求,杀父之仇不

8、共戴天,作为人子,在父祖被杀的情形下,矢志复仇才是人子之道。不能复仇已经是孝道有亏,与人私和更是不合天常伦理。斗讼律中规定:“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按照唐律规定,一般詈人者并不构成犯罪,但凡以卑犯尊,詈人者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父祖的教令,子孙应当顺从,假设敢詈之,礼所不容。有两种情况比较特殊,亲属相犯的处分只论服制,不管尊卑。一是亲属相奸,处分较常人重,服制越近,处分越重。“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或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奸者,流二千里。这是因为在礼节上,越亲近就应越敬爱,犯奸淫之罪那么不可宽恕。二是亲属相盗,处分较常

9、人轻,服制越近,处分越轻。例如,“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这种规定是因为在财物上,亲属之间有互济的义务,越亲近越应该照顾。2.亲属相隐: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名例律中规定:“诸同居,假设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假设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假设犯谋反以上者,不用此律。由此条可看出,但凡法律规定属于容隐范围内的亲属,即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之间都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是谋反等威胁封建统治政权的重罪,那么不适用此条。(二)服制

10、在民事法律标准中的规定1.亲属特权:八议制度是古代对于八种特殊身份的罪犯报请皇帝或朝廷议决减轻或免予刑罚的制度。其中的“议亲的“亲的范畴就是以服制关系为法定依据的,注云:“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媳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这些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召入军。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假设同坐职事,犯判处刑罚流以下的罪,那么可直接减一等处分。另外,还有“请、减、赎、当、免之法也明确规定了他们及其亲属犯了罪以后在适用刑罚上所享有的特权。名例律中规定:“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

11、之例。七品以上官之亲属亲属犯流罪以下,法定减一等处分。“假设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七品以上官之亲属犯流以下之罪,不仅可以减等处分,而且还可以用财物赎罪。2.亲属家庭关系:户婚律规定:子孙不得别籍异财。“诸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斗讼律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父祖在假设子孙别立户籍或分异财产,二者有其一,那么有罪。这些也属于唐律“十恶条中的第七项“不孝。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对尊属供养有阙, 或有违承欢孝之道。3、亲属继承权:唐代对祭祀、封爵采取嫡长子单独继承制。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

12、,得立嫡为长,不以长者亦如之。长孙无忌等人对此解释道:“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4.亲属婚姻: 唐代对同姓不婚持严格态度,户婚律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对于亲属婚姻的禁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方面:第一,同宗同姓不得为婚,其中缌麻亲以上为婚以奸罪论。第二,禁止与外亲或妻亲中不同辈者为婚,其中缌麻以上以奸罪论。第三,凡曾为袒免亲之妻者,不管尊卑,均禁止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论。第四,某些五服外之特殊亲属也不得为婚。除婚姻禁止规定外,五服制度在婚姻条件、离婚条件与限制、妻妾

13、名分、居丧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标准性作用。(三)服制在行政法律标准中的规定1.恩荫任官之法:指荫庇于其父兄或其他亲族之官位而获得就任一定之官职的法律规定。依此之法,只要与某特殊主体有一定服制亲属关系,就可以为官。2.冒荣居官:职制律中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在儒家看来,“养是孝道的最根本的要求。为人子孙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孝养父祖为第一要务。父祖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自己出去做官、弃亲不顾,这是违犯孝道的犯罪。参考文献:1周子良.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2郑定.中国古代的服制与刑罚.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1).3陈奇.中的“礼以服制为中心.鸡西大学学报.2022(9).4董明珠,张磊.小议中的亲属相犯.金卡工程.2022(8).5刘俊文校点.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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