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选址意见书办事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2.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行业技术标准或标准)。 3.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委托授权书。 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应开展和改革部门对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供相应开展和改革部门备案文件。 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项目拟选地址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必须采用2023凯里城市坐标系)3份和地形图电子文档(须提供2023以下版本cad文件)。 6.拟选地址有可能涉及地质灾害的,应提供
2、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的拟建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拟选地址在风景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应提供风景区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8.市人民政府同意选址的批复文件。 9.土地、环保及其它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10.规划部门认为的重大项目或城市规划区外选址项目,需提供相应规划设计资质部门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和市城规委对选址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11.军事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转签至规划局)或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注明选址意向; 2、市
3、规划局用地科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持政府选址批复文件及其它申报材料按以下程序到市规划局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1、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注明用地性质、规模、联系人及联系 等,对拟选地址提出建议和要求)和申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有行业标准,应当提供国家或部门标准等相关材料到办事窗 口 2、经窗口审核合格后受理 3、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规划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4、属市规划局办理的,经办人初审签字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局长签字审批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属于XX县区规划局办理的(国家部委、省、州立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程序上报审批。 5、办理登记,转政务效劳中心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规划部门认为需要论证和上报审批的重要项目,通过论证和上级审批后按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三、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不含规划选址公示、专家论证和上报审批时间)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该项目不收费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XX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