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职业平安卫生 1、组织机构:1970年公布的职业平安卫生法中,国会授权建立三个机构。这三个机构是:职业平安卫生署(OSHA);国家职业平安卫生研究所(NIOSH)和职业平安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其目的一是制定或执行强制性的平安和卫生标准,二是研究职业方面的危险及其控制措施。三是审查一些有争议的执法活动。 职业平安卫生署(OSHA)是一个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如何控制职业卫生和平安方面的法规,是劳工部的一个部门,在全美划分十个区并派出办公分支机构。例如第九区办公室拥有OSHA雇员60名,辖管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夏威夷、亚利桑那四个州的职业平安卫生事务。除联邦职业平
2、安卫生署(OSHA)外,各州也都有自己的OSHA。加州是最早实施防止工伤工作的,在全州设有4个地区办事处、20个分区办事处、6个场地办事处,现在拥有Cai/OSHA600名。联邦OSHA与州OSHA可以互相促进,而州的方案和工作更为直接。企业一般建有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国家职业平安卫生研究所(NIOSH)是一个研究机构,它的任务是制定判断或者提出建议(供OSHA制定标准用)、鉴定和评定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及在测量技术和控制工艺等方面开展研究和一系列有关的活动,同时还提供专业教育、宣传职业平安卫生方面的信息资料。该机构是卫生与人类效劳部的疾病控制中心(CDC)的一个部门。 2、立法:OSH
3、A在平安卫生方面仅起到催促的作用,具体工作应由雇主去做。政府为减少因工伤而造成的开支,公布了一系列的法规。美国在平安卫生方面的立法,大致也可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 国家立法:1970年国会通过“职业平安卫生法。在该法的“一般职责中对雇主提出了一个总的强制执行的要求。即工作场所必须保证平安和卫生;在“特殊职责中,要求雇主都要遵守职业平安卫生署发布的更为详细的标准。OSHA形成一个法律通常须用5年时间,长的要在10年以上,一般都要通过咨询、听证、收集、修改等程序,最后在“联邦注册上全文刊出发布。 地方立法:“1973年加利福尼亚州公布了加州职业平安与卫生条例“,用以保障工人作业场所的平安与卫生。
4、条例对OSHA的检查、雇员的投诉、传票的限期整改以及经济处分和民事控诉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美国OSHA的工作中,把建筑平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筑平安的标准,由OSHA来制订。各建筑企业,按规定进行具体执行。 3、部门关系:职业平安卫生署和国家职业平安卫生研究所这两个机构都是在70年代同时建立和同时开始工作的。把管理活动与研究工作分开,有助于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但是,因为两个机构的活动常常不协调,因此,这种做法也一直受到人们的批评。为了防止不协调,双方都有专人与对方联系,也作出原那么性的分工,OSHA主要是立法,制订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而NIOSH主要是职业平安卫生研究,职业平安卫生危险
5、评估,向OSHA推荐标准,培训人员等项工作。对职业平安卫生常见的危险评估,由企业向OSHA联系,由他们到企业检查;对不常见的那么与NIOSH联系,并提出预防方法。 4、监察程序:强制执行法规,对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职业平安卫生法管理方案的核心。职业平安卫生署根据轻重缓急把它所进行的检查进行分类,并按如下优先顺序安排: 紧急危险的检查 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调查 对雇员的控告安排检查 特殊的检查方案 按方案进行的检查 所有这些检查都按同样的一个总的大纲进行。监察员到工作场所去检查,几乎总是不提前通知。监察员到了检查单位,其步骤是: (1) 亮证。出示监察员证件; (2) 谈话。找雇主、经理或其他
6、负责人谈话或召开会议,说明检查目的,并查阅有关档案; (3) 视察。由雇主和一名工人代表陪同,对全部或局部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监察员对现场的作业条件做记录、拍照、并适当地取样; (4) 交谈。召开总结会,在会上说明企业在哪些地方明显地违反了职业平安卫生署的标准。通常监察指令通知书不在总结会上发,而是会后寄来。 美国对职业平安卫生署的监察活动有如下限制性规定: (1) 雇员在十人以下(含十人),歇工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在方案中不安排平安检查; (2) 对于“初次不严重的违章,不得罚款; (3) 雇员在十人以下,已请求现场咨询,并正在采取措施消除已经确认的危险,不得对其雇主进行罚款。 鉴此,美国要求每个11人以上的企业都要建立意外档案,要有记录并保存5年。对其违规处于607000元的经济罚款。如在指定日期内不将违规情况改善者可处每日7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可被民事控诉处于7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成心违规,引起雇员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可处7000元以下罚款或六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