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医药卫生科技方案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XX省科技方案工程验收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方案工程的管理,标准工程验收程序,根据XX省科技方案与工程管理暂行方法(浙科发计(2022)79号)、XX省科技工程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2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程验收是科技方案工程管理的根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方案工程,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方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方案工程验收以XX省科技方案工程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
2、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那么,保障科技工程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工程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工程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标准性; 3.工程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工程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工程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
3、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工程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重大工程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重点工程原那么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一般工程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工程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方案工程的验收工作。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由综合方案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工程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工程和一般工
4、程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工程外,工程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工程,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工程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工程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工程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
5、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工程的知识产权和工程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工程验收专家对被验收工程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工程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工程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工程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工程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工程需延 期验收的,工程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6、。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验收申请书; 2.XX省科技方案工程合同书; 3.工程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工程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工程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XX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工程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
7、见后交综合方案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工程,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工程经费审计报告。重点工程应由工程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工程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工程经费审计报告。一般工程由工程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工程经费决算报告。 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工程,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科技工程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工程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
8、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工程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工程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根本完成工程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工程,通过验收。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工程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工程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9、2.工程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工程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工程,应当由工程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 2、 3、 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九条省科技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工程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2023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23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
10、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通过工程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工程验收证书。 结题的工程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工程结题意见。 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工程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工程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方案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局部验收工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工程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工程验收情况
11、归入省科技工程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工程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工程,工程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方案工程,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工程。 工程承担单位对工程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工程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方案工程。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工程,按国家规定的方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方案工程,可参照本方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