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杨帆 一、劳动法时效制度存在缺陷,现行60天仲裁时效过短,严重影响劳动者维权。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是劳动法中,对仲裁时效的规定,按照该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60天。从立法初衷上看,劳动法规定60天仲裁时效确实是为了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60天仲裁时效客观上已经成为阻碍劳动者维权的一道门坎。 笔者认为它主要有三方面的弊端: (1)一是60天仲裁时效过短。跟普通民事诉讼两年时效相比,60天保护周期短,保护力度远远缺乏。 (2)二是60天仲
2、裁时效为不变期间。劳动法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否那么超过60天就属于超过仲裁时效。 (3)三是劳动法本身没有明确如何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时效起算点各不相同,加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劳动者很难正确、及时把握时效,一不小心就过了时效。 劳动者一旦过了仲裁时效,不但仲裁机构就可以不受理,而且意味着将失去胜诉权。例如,对于占到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比例的“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费纠纷案件而言,XX市仲裁机构和法院近年来的做法是:从提起仲裁的日期起计算,往后倒推60日,超过此日那么不予保护。这种时效制度使劳动者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是企业不按时、缺乏额
3、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每隔60天就进行一场讨薪官司。这种社会现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无疑加剧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60天的时效制度亟需修改,以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滞后,“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另一障碍。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并且“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笔者认为,这种机制不利于当前劳动者维权,它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弊端: (1)“一裁二审程序繁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力保护劳动者。按照现行规
4、定,一个劳动案件走完仲裁、诉讼全部程序的正常周期长达11个月,实践中一般还不止这个时间,十分耗时耗力。这容易导致劳动者在时间、金钱、精力方面被拖垮,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的美好愿望。 (2)“一裁二审程序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本钱。XX省从2022年4月2023日起开始实施XX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方法,按照新规定,有争议金额的劳动案件,每件最少必需预缴仲裁费520元,争议金额越大收费越高。对工薪阶层来讲,特别是追索工伤待遇、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劳动仲裁的收费畸高阻碍了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多数不处理仲裁费问题,一旦劳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原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管
5、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是否胜诉,其所预缴的仲裁费都是无法收回的。因此,仲裁费过高和预交的仲裁费无法返回的问题,也是阻碍劳动者维权的门槛。 (3)“一裁二审程序还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首先,“一裁二审涵盖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两个部门,比一般民事诉讼要多占用国家资源。其次,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系统,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出来结果也可能不一致,因此除了调解结案的以外,劳动案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大多数会进入诉讼程序,这使仲裁程序形同虚设,造成资源浪费。第三,广东各地法院对劳动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一般仅为50元,当事人需承担的诉讼本钱较低,导致败诉一方随意选择走完“一裁二审的全部程序,存在不少滥
6、用诉权、恶意诉讼造成国家资源无谓浪费的情形。 (4)除上述问题外,“一裁二审还存在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纠错机制,仲裁行政干预过多、裁审衔接不顺畅、裁审适用法律不统一等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不利因素。 三、关于60天时效和“一裁二审机制弊端的对策。 1、时效问题。 如前所述,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只有短短的60天,比起仲裁、诉讼过程中长达数月甚至两三年的周期来说,确实过短,不利于劳动者有效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该问题亟需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最好能够借鉴普通民事诉讼两年的时效制度,赋予弱者维权更加合理的期限。 2、一裁二审问题。 鉴于“一裁二审机制的以上弊端,国内很多专
7、家学者建议参考国外先进模式,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其中,有不少观点认为,宜改为“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机制。这种模式是由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如选择仲裁,裁决后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如选择诉讼,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处理,两审终审。这种模式改变了“一裁二审、“仲裁强制、“先裁后审的单轨制做法,不但减少了处理环节,节省了时间,而且赋予了当事人自主权,可选择仲裁或诉讼的双轨处理方法。但上述机制目前只是理论界的观点,要改变“一裁二审的旧机制,有赖于立法部门修改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 目前,国内局部地区尝试设立了劳动仲裁院,如深圳、重庆、青岛和XX省等,虽然这些试点有利于标准劳动仲裁管理,但本质上仍没有改变我国“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笔者认为,学者提倡的“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机制,虽然也有其缺乏,但毕竟可以防止旧模式现有的弊端,有利于劳动者“简便、快捷、高效地进行维权,因此,立法部门有必要早日加以研究。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