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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诚信信息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813543 上传时间:2023-04-2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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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诚信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老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标准,诚信

2、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标准,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分,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

3、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根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分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方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4、、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根底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

5、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分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根底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

6、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分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工程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

7、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十一条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

8、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各级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鼓励和失信惩戒的原那么,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那么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10、,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方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那么。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22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方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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