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开发整治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和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有关资金平安和工程质量,促进土地整理工作廉政建设,依据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严格执行省级、市级、县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准拉关系、走后门、跑项目。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五项根本制度。项目担当单位要履行法人职责;对项目根本状况、招投标和土地权属调整等进行公告;招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正、择优和恳切守信的原那么,工程施工招投标进入县招投标
2、中心进行;依据统一组织、异地监理、双向选择的原那么确定监理队伍;项目各个环节要增加社会透亮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托付从事项目测绘、可研报告编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招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决算等相关业务单位,均须符合相关资质条件,重大项目和符合招投标条件的要面对社会公开招标确定。 四、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财务内部稽核与管理工作。项目资金必需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并对经费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不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合理支配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确保项目资金
3、平安和有效使用。 五、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项目管理中,不得在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支付的费用;不得索要或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参与其支配的宴请和消遣活动;不得接受其供应的交通、通讯工具、工程施工器械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接受或要求其为单位或个人的办公室(住宅)装修;不得接受或要求为其个人的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方面供应便利;不得从事与其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营活动。 六、严禁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及其亲属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各个环节中,为相关单位牵线搭桥从中获利,也不得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中任职、兼职,领取酬劳。 七、国土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在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上报、工程招标、现场管理、检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工作中的索贿、受贿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