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社工作制度 本社的工作是组织我村及邻村棉花种植户,对棉花种植的新品种新技术提供效劳,并统一收购、储存、初加工、销售棉花;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以推广科学化种植、产业化管理、共同开展为原那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合作社要组织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政策,使成员能依法生产、合法经营,依法有序的开展工作。 二、年初要根据县、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培训重点和方向,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制定培训方案要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技术问题要给予充分表达。 三、为成员提供优质的技术效劳。合作社负责联系科技人员针对棉花种植过程中的品种更新、种
2、植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难点进行技术咨询,并进行新技术推广,从而开展效劳。 四、组织成员开展经验技术交流,定期召开种植技术经验交流会,使成员之间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五、本合作社成员有义务为广阔棉花种植户提供种植技术指导。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范围 本规那么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生产工具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那么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第四条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合作社统一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
3、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第五条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详列清册办理移交。第六条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等工程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第七条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工程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合作社社长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4、。第八条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方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那么及营建工程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上级部门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第十条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合作社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同时登记。第十一条本规那么经合作社全体社员通过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5、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效劳过程中的本钱与费用。 二、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三、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效劳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四、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
6、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五、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六、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七、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六个月内缴清。 八、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
7、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九、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开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十、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十一、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十二、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十三、本社接
8、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开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处置。 十四、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效劳本钱,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局部,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9、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十五、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缺乏局部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缺乏局部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十六、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二篇: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完善合作社决策机制,明确理事会决策职责和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
10、条合作社理事会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业务上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 第二条合作社理事会要集中社员意愿,维护社员合法权益,执行民主决议,依法实时管 理。 第三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合作社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方案; 三、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 方案,增资扩股方案,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执行经理年度和季度工作报告;依法组织对经理的工作进行检查; 五、讨论研究理事提出的有关提案,必要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解聘合作社的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授权
11、经理经营管理,批准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七、对合作社改革与开展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 八、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履行职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审阅经理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对合作社经理进行质询;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方案,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 (五)依据考核方法和监事会,临事长确认的经营成果,对经理进行考核,决定对其奖惩方案, 其间注意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理事长或三分之 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不是理事的经理,监事长,监
12、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合作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 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合作社经理室应当定期,如实向理事会报送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不 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本制度由合作社社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合作社制度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三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标准理事会、监事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
13、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社员大会的局部(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职责。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4、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组织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开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平安;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 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监督理事会对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社员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当到达社员(或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