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仲裁的几点心得 学习仲裁法的几点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五年了。十五年来,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效劳作用。仲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化解社会矛盾集民间性与司法性为一体的手段之一。 通过这两天我对仲裁法的学习,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根底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
2、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根底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的争议解决方式。 1 (二)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表达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
3、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那么,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那么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由此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
4、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2 (六)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剧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时机影响较小。 (七)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预,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就仲裁的性质而言,它兼具: (一)契约性。 (二)自治性。 (三)民间性。 (四)准司法性。
5、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 3 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就仲裁与诉讼而言它们有很大的不同。 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
6、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假设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
7、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那么和公正原那么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 4 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 就仲裁工作者的素质我觉得应具备以下几点要求: 1、具备扎实的仲裁法律知识,尤
8、其是对仲裁制度和理念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双方当事人解决好纠纷和矛盾。 2、要有很高的素质修养,这样才能在解决纠纷当中不偏不倚,不会偏袒任意一方,做到真正的“仲裁。 3、要注重礼仪。因为每个人由内心世界透漏出来的外在气质和形象,直接影响自身的好坏和知名度的上下,有时甚至能够左右自身的开展。而从其外表形式来看,其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自身的礼仪,因为人与人的交往在任何情况下都离不开礼仪。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浅浮的掌握了一些仲裁知识,对我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有很大的帮助。假设我能够从事仲裁工作的话,那么我一定要遵守仲裁法那么,努力工作,正派做人,团结同事,虚心向老同志学习,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工作者。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