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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中对优先人群的“去污名化”与特殊保障_雷小政.pdf

上传人:哎呦****中 文档编号:205241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4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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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学与法学2023年 第15卷 第1期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艾滋病患者的人权与平等保护问题;其中,如何对优先人群“去污名化”与反对对其的歧视,是核心命题。2021年,联合国大会在 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以下简作 政治宣言)中强调,同性恋人群以及其他“男男”性行为者、性工作者、注射毒品者、跨性别者、被羁押人员等患艾滋病的风险更高,且其需要面对暴力、“污名化”、歧视以及被限制行动或服务可及性等问题,并要求将性别平等和身处各种境况和条件的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放在减轻艾滋病病毒风险和影响的首位。从全球来看,政治宣言 中所提到的“优先人群”在社会观念和政策实施中仍然遭遇根深蒂

2、固的“污名化”问题,并且这已经影响到艾滋病防治目标的实现。艾滋病防治中对优先人群的“去污名化”与特殊保障*雷小政 闫姝月 周长维摘要:在全球范围内有许多制度性设计和政策存在着对患艾患人员较为严重的“污名化”及一系列歧视现象;究其原因,系对治疗现状和效果缺乏科学认知、对传播途径的错误认知和某些教育政策或观念上的误导;而当前尤需积极探索对患艾人群中孕产妇、女性性工作者、男性同性恋者、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优先人群的政策性改变和特殊保障,进一步贯彻性别平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政府主导下的主体参与原则及倾斜式保护,完善“去污名化”的社会支持体系,细化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强化对大专院校学生群体的预防艾滋病专

3、题教育。关键词:患艾人员;优先人群;“去污名化”;实质平等;倾斜式保护Destigmatization and Special Guarantees for Priority Groups inAID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Lei Xiaozheng Yan Shuyue Zhou ChangweiAbstract:Around the world,there are many institutional designs and policies that stigmatize AIDS patientsand discriminate against them.T

4、he reasons lie in the lack of scientific cogni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ffect oftreatment,the wrong cognition of the transmission way and the misdirection of some educational policies or ideas.While currently it is particularly necessary to actively explore policy changes and special guaran

5、tees for prioritygroups such as pregnant women,female sex workers,gays and children affected by AIDS,further implement theprinciple of gender equality,the most favorable for minors,government-led subject participation and inclined protection,improve the social support system of destigmatization,deta

6、il applying requirements for legal aid,and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n AIDS prevention among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Key Words:AIDS patient;priority group;destigmatization;substantive equality;inclined protection生命伦理与法律*基金项目: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诉讼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J2022D4

7、1)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2022年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新时代大专院校艾滋病防治通识教育”(项目编号:22BJY040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雷小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未成年人法学、卫生法学。闫姝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21级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周长维,四川省资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心理学。8在新冠病毒肆虐的情况下,我国艾滋病防控局势依然较为严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2021年度全国艾滋病报告,我国当年艾滋病发病人数为60154人,死亡人数为19623人,居乙类传染

8、病报告死亡数的第一位。在“去污名化”方面,我国政府付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并进行了以“反歧视”为核心的政策性的规范和引导。1999年,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较早提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患艾人员”)及其家属“不受歧视”的概念。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2019年修订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其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患艾人员及其家属的具体要求。在我国实施艾滋病防治“六大工程”的过程中,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我们需要对“歧视”及“污名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并积极探索可能的政策性改

9、变。一、“污名化”的界定及其对“优先人群”的影响(一)“污名化”的界定和诱因1963年,美国学者戈夫曼首先提出了“污名”这一概念指:“为了暴露携带人的道德地位有点不寻常和不光彩所做的一些记号。”11987年,我国台湾人类学家谢世忠将“污名”用于描述原住民被歧视的生存状况。后来,美国学者林克、费兰又对“污名”概念进一步修正,指出“污名”包含“贴标签”、刻板印象、隔离、地位丧失和歧视五个要素,是五个要素共同出现、发生的集合体。2“污名化”是对“污名”过程和结果的一种动态化描述,通常被界定为指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品质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其本质是将该群体的偏向负面的特征刻板印象化,并

10、引发其地位丧失或被歧视等后果。在早期医学、公共卫生、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等研究中,“贴标签”是“污名化”的起始环节,也集中概括了“污名”的形成原因。“标签”通过两种方式来造成“污名”:一是通过关联事情,包括某一事件、地点场所、行动等,从中获取“标签”;二是从刻板印象以及所固有的知识结构中得到“污名”的线索。在传统传染性疾病中,麻风病是被“污名化”的典型代表之一。在中世纪的欧洲,盛行“麻风院模式”,其以“排斥”为主要特征,在国家权力主导下,通过“鉴定”使麻风病人成为“不正常的人”,进而被隔离进入“麻风院”,以保证社会的“洁净性”。3这一“贴标签”的过程在我国古代关于麻风病的一些医学文献中也有类似记

11、载,如南宋陈言在 三因极病症方论 中将麻风病归因为“不仁”“极猥”“不谨”,认为:“经 所载疠风者,即方论中所谓 大风恶癞 是也千金所谓 自作不仁,极猥之业,虽有悔言,而无悔心,良得其情。然亦有传染者,又非自致,此则不谨之故”贴标签刻板印象隔离地位丧失歧视要素污名化诱因对治疗现状和效果等缺乏科学认知对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错误认知问题来自一些现行教育政策或观念的消极影响图1 患艾人员被“污名化”的要素和诱因结构对艾滋病的“污名化”是如何产生的?政治宣言 重点反思了“被边缘化和被定罪的脆弱群体”被“污名”的问题:在国际上,将性工作、使用毒品、同性关系、性别不确定,以及艾滋病病毒暴露、不披露和传播“非法

12、化”“定罪化”的法律规定,反映并强化了针对关键人群及其家庭的社会偏见。本文认为,患艾人员被“污名化”的原因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呈现较强的时代特征。为了解社会公众对于患艾人群的认知水平和状况,笔者通过问卷、个别访谈等方法,对大专院校的学生群体进行调查,收集其对艾滋病相关问题的定性评价,并据此展开量化分析;项目组共计发放1381份问卷,剔除3份无效问卷,共统计分析1378份有效问卷。造成“污名化”和“歧视”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公众对艾滋病传播途径、治疗现状和效果的错误认知以及某些关于艾滋病的教育观念上的错误引导。一是对艾滋病的治疗现状和效果缺乏科学认知。目前,许多人

13、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效果不甚了解,仍认为患艾人员是“将死之人”,艾滋病无法被治愈。在访谈中,许多青年学生认为,患艾人员是随时随地带有“极强传染性”的病毒,却不知道他们经过治疗后可以达到“检测不出”或“不具备传染性”的水平。近些年来,“U=U”运动正改变着这一切。根据S省司法戒毒系统提供的实操标准,当人体血液中艾滋病病毒的数量低于50 copies/ml时,就无法用仪器检测出血液中的艾滋病病毒;当低于20 copies/ml时,患艾人员可以正常结婚生子,即使发生“不洁性行为”,也不会传播病毒。据调查数据显示,在“您是否知道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效果中的 U=U 标准”这一问题的调查中,仅有6.46%的

14、人选择“非常清雷小政 闫姝月 周长维 艾滋病防治中对优先人群的“去污名化”与特殊保障9医学与法学2023年 第15卷 第1期楚”(参见表1)。从因果关系判断,其在个案中并不能直接建立与“污名化”的正向相关关系,但在绝大多数人对此缺乏科学认识的情况下,这无疑会增加对患艾人员“污名化”的可能性。表1 大专院校学生对“U=U”标准的了解情况项目“U=U”标准选项非常清楚听说过,但不清楚完全不知道人数89723566占比6.46%52.47%41.07%二是公众对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存在错误认知。我国在2004年发布的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办新发2004191号)中明确指出:“与艾滋病病毒感

15、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但是,许多人“谈艾色变”或者排斥患艾人员,除了对该病存在“致死性”认知外,还与将其视为“不可控的疾病”的观念有关。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固执地认为,与患艾人员一起吃饭会传染艾滋病。这其实是违反医学常识的一种观念,并且蕴含了对患艾人员“污名化”的内容。“污名化”的对象不一定具有“标签”上所呈现的特质,更多的情形是该对象与主流社会所期望的不一致。项目组根据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途径,列出10项高危行为与非高危行为,并对此进行了问卷调查。按照当前的医学解释和临床经验,“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握手、一起吃饭或游泳”以及“被叮咬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蚊子再次叮咬”的情形传

16、播艾滋病的几率极低,可以归入非高危行为;但调查数据显示,却分别有 18.36%、51.96%的受访学生的选择与项目组的研究假设不一致,表明其对日常接触行为在传播艾滋病风险上的认知不明确。而同时,对“发生一夜情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吸食新型毒品后发生性行为”“在酒吧被人捡尸(性侵)”“同性恋人之间发生性行为时未采取安全措施”这类常识性高危行为,却有许多受访学生认为其属于非高危行为,这显示出其对实际风险的甄别能力较弱(识别错误的标记为“”,参见表2)。上述调查结果除了显示需要加强对公众防治艾滋病的专题教育外,还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容易对患艾人员“贴标签”或者产生排斥性倾向。三是目前由一些教育政策或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男性同性恋者(以下简称“男同”)是当前各国被“污名化”较为严重的一个群体。目前,学术界认为对“男同”的“污名”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发展有关。在我国,2001年发布的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曾开启了同性恋“去病化”之路,但仍然将其表述为“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并将无法认同性取向而伴发的焦虑抑郁等心理障碍归类为“性指向障碍”。2018年,在国家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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