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班醉酒驾车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023年12月11日,某公司员工王某“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翻车,王某倒地。之后,另一人邹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身体相接触,发生二次事故,王某当场死亡。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邹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6.8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随后,王某家属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家属不服,向其上级单位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家属仍不服,诉至法院。 2023年11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诉讼请求。说“法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法院判决均无
2、不当。所谓醉酒,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饮酒过量,神志不清。因醉酒导致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到达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可见,职工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其依据司法解释如下:其一,醉酒的认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3)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毫克/100毫升时,属于醉酒驾车。其二,是否醉酒应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
3、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其三,必须发生了本人伤亡的事实。职工醉酒的结果是导致了本人伤亡,二者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职工因醉酒后行为失控导致他人伤亡,那么不存在职工本人认定工伤之说,职工应根据刑法和民法规定承担责任。其四,饮酒不等于醉酒。如果职工只是饮酒,但没有醉酒,即使造本钱人伤亡,也不可被排除工伤认定,职工依然享有认定工伤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发生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其发生事故与醉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使王某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也应根据该条例第16条第2顶规定,不得认定王某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