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局党组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XX局党组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的联系,强化党内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XX局党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建设XX人才的目标,坚持全员覆盖、及时精准、形成常态,做到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二章 对象内容 第三条 党内谈心谈话以下列五个范围为主: (一)党组织正副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 (二)党组织班子成员
2、之间。 (三)党组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支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 (四)党支部正副书记、委员与党员之间。 (五)党员和党员之间。 党组书记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一次,其他层级人员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 第四条 谈心谈话针对不同对象,内容应各有侧重,主要围绕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深入沟通交流,促进共同提高。谈心谈话要“见人见事见思想”,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书记应经常、主动和党员谈心谈话。通常情况下,遇有以下十种情形必谈: (一)立功受奖,主要指党员在工作表现优异受到表彰时; (二)工作变动,主要指党员岗位职务发
3、生变化、调整时; (三)信访举报,主要指党员被检举控告或投诉时; (四)履职不力,主要指党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时; (五)违规违纪,主要指党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 (六)遇到困难,主要指党员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特别是推进重点任务、重要工作中遇到困难时; (七)精神不振,主要指党员工作中出现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情况时; (八)出现矛盾,主要指在党员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可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时; (九)生活变故,主要指党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婚恋关系变化,思
4、想出现波动时; (十)党组织书记认为需要谈心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方式方法 第六条 谈心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与集体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心谈话。各级应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不拘泥于固定模式,创新形式开展谈心谈话,但应以“面对面”谈心谈话为主。 第七条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与党员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提醒谈话。党员可主动向党组织反映情况,汇报思想。 第八条 谈心谈话一般按照以下方法程序开展。 (一)充分准备 1.摸清情况,明确主题。每次谈心谈
5、话前一般要选准选好主题,聚焦1至2个重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谈心谈话。 2.审时度势,把握时机。谈心谈话具体时机要因人因事而异,遇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事先谈,表彰奖励情况要事后谈,帮困解难要及时谈。 3.选好场合,注意方式。谈心谈话人要提前通知谈心谈话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使谈心谈话对象有所准备,防止谈心谈话跑题、走调、冷场。 (二)循序开展。谈心谈话具体过程分为4个阶段: 1.导入。开展谈心谈话,首先要打破谈心谈话对象的心理防线,从双方共同语言较多的话题切入,营造气氛、拉近距离、消除戒备。 2.入题。待谈心谈话对象消除紧张戒备心理后,可穿插交流不直接涉及主题但与主题有一定联系的话题,做好
6、铺垫,为转到正题打下基础。 3.正题。待谈心谈话转入正题后,应聚焦主题,了解困难、交流思想、提供帮助,推动解决中心问题。 4.结束。根据谈心谈话对象的认识程度,决定谈心谈话结束或延迟。谈话对象对问题认识较好,情绪较为轻松时,可正常结束;思想有所触动,且愿意接受批评教育时,可进一步启发引导;思想较为抵触,对继续谈话表现出不耐烦情绪时,应提前结束并择机再次开展谈心谈话。 (三)跟进总结 1.谈心谈话应注意收集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的需关注、帮扶人员,要按照“一人一策”原则,研究制定帮教转化措施。必要时可由心理健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2.各级
7、谈心谈话情况应做好记录,对涉及个人隐私、信访举报以及其他不宜记录的,可不做详细记录并严格保密。 3.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汇总梳理谈心谈话情况,纳入队伍安全形势分析内容,准确分析排查队伍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隐患,针对性加以整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谈心谈话工作担负主体责任,大队办公室承担直接责任,合理安排时间,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示范带头,既积极主动与班子成员、分管同志重点谈,也要与党员干部普遍谈。 第十一条 党内谈心谈话情况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通报,纳入年终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发展党员等工作制度对谈心谈话有专门安排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参考本细则,将谈心谈话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共青团员、群众,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XXX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