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了这篇文章,领导批示的规律你就全明白了看了这篇文章,领导批示的规律你就全明白了 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 (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副审计长并、同志(司长)”;按性质分
2、类如“、司(以上为署内单位)并、特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局长并副审计长”;“主任并副审计长、审计长”。 3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负责(或牵头),、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
3、”栏之外批示“请签发”。 4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报签发。” 3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复核)并报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办公厅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办公厅签发。”(如确知主任在署内,也可直接批示“请主任签发”、“请同志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请办公厅签发。”
4、3先会签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并请办公厅签发。” (适用于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办公厅签发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办公厅会签”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 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阅”、“请、阅”、“请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1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 “拟,请阅示”、“建议,请批示”;上级批复“同意”或其他意见。 2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阅处”、“请办理”。 3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研办”、“请提出意见”,也可以在
5、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4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办理”、“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请办理,可先请提出意见”;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请行政事业司审核,并送法制司复核”。 5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请核批”。 6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于年月日前研复”、“请于年月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1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阅示”、“请审示”;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阅”、“请阅改”。 2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审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核”、“请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1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会签”、“请审签”。 2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1请示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妥否,请批示”。 2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办理”。